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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直链烷基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脱氢法和裂解法生产的工业直链烷基苯,该产品主要供生产合成洗涤剂用。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回收系统危险场所划分、通用技术措施、试验、标志和符号等方面的防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用油气回收系统,适应的燃油气体或蒸气级别为ⅡA类,温度组别为T1、T2或T3组。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的计量与测量方案、自动化仪表及工程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生产管理系统、液化烃装车发运系统等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以煤为原料制取油品及化工产品的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储运系统罐区的自动控制系统工程设计。也适用于石油化工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等液体物料的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罐区。本规范不适用于液氨等低温常压储罐区、液化天然气(LNG)储罐区。也不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中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罐以及剧毒液体的专用储罐。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蒸汽参数范围内的陆上油田稠油注汽系统设计:1 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1MPa的饱和蒸汽。2 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7. 2MPa且温度小于或等于380℃的过热蒸汽。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气田、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库、储气库、液化天然气等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转运油库及同销售、炼制、管输相关储罐设施的设计、施工、操作、维护及检验以及 1.1.1~1.1.7 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活动。本标准涉及的事项包括厂址选择、平面布置、污染防治、废物管理、安全操作、消防、储罐、防火堤、机械系统、产品转运、防腐、建筑结构、公用工程及厂区以及拆除及退役。 本标准的目的是在当前广泛应用的工业经验、知识、信息以及管理作法的基础上汇编出一个包含许多佳作法的标准。 本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以“应”或“必须”来表示。建议以“宜”来表示。可选事项以“可”来表示。本标准的编写参考了其他标准和推荐作法。参考文件中强制、推荐及可选规定之间的区别并不 因它们引入本标准而发生本质上的改变。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值以公制单位表示,英制常用单位以括号的形式标出。 石油工业包括原油及成品油的生产、储存、运输、混合及分配。独立转运油库设施及装置可执行这些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这些设施代表着不同的操作,从小型配油设施(例如散装油库和储油设施)到大型储油及配油设施(例如管道、海运油库以及批发油库),甚至到大型综合设施(例如炼油厂以及油脂生产、油品混合及包装装置)。本标准在各种操作类型范围内的具体应用详见1.1.1~1.1.7。
YC/T 284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要求,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和现场运行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省级烟草公司(局)、省级工业公司等省级公司、烟草加工和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特指地市级烟草公司,烟草加工单位含烟叶复烤、卷烟制造、雪茄烟制造、再造烟叶生产的单位。烟草配套和多元化投资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醋酸纤维、烟草印刷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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