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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部分规定了安装Ⅳ类电梯所要求的尺寸,在3.2.4中定义了Ⅳ类电梯通常是用来运送货物。本部分适用于电力和液压驱动的电梯。井道的水平尺寸通常由出入口和驱动方式决定,包括配有水平和垂直自动滑动门的电梯。对于其他的参数,制造商也应该考虑。本部分适用于所有安装在新建筑物内具有一个或两个出入口的轿厢的电梯。在相关场合,它也可以作为在用建筑电梯安装的依据。与本部分包含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不一致的电梯应咨询制造商。提出了两种承载类型(单位面积的载荷):A系列:装载符合GB 7588-2003表1或GB 21240-2007规定的可运载乘客和货物的载货电梯。B系列:装载不符合GB 7588-2003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广泛用于各类建筑中的Ⅴ类电梯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的尺寸。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整机和部件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部分由制造商与客户协商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和家用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处理可疑污染邮件和各邮件处理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呼吸道传染病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件处理系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其中第7章适用于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控制。
1.1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规范。 家用电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且:a)在固定层站之间,轿厢沿与垂直方向倾斜角不大于15°的导轨运行;b)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轮椅车的人员使用;c)由钢丝绳、链条、齿轮和齿条、液压油缸(直接或间接)、螺杆和螺母支撑或悬挂;d) 具有独立井道。1.2 本标准考虑了有关在制造商所预见条件下按设计来使用家用电梯的主要危险。1.3 本标准未考虑下列情况下的附加要求:a)在恶劣条件下的使用)如:极端的气候、强磁场等);b)雷击防护;c)须符合特殊规定的运行(如:潜在爆炸的环境);d)可能导致危险状况的材料的搬运;e)主要功能是运输货物;f)易于遭受故意破坏;g)在制造期间产生的危险;h)地震、水灾;l)在火灾期间的消防、疏散和运行;j)噪声和振动;k)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础或建筑物结构的设计;i)支撑结构的预埋螺栓的设计;m)使用GB/T 12995-2006定义的机动轮椅车。1.4 本标准不适用公众使用的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导轨及其连接板的等级和质量、技术特性、尺寸和几何公差以及表面粗糙度。本标准还定义了导轨的命名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梯中使用的供电梯轿厢和对重导向的导轨。
本标准规定了包括附录B表B.1所列出的残障人员在内的人员安全和独立地接近与使用电梯的低要求。本标准适用的电梯符合表1小轿厢尺寸的要求,且设置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轿门和层门。本标准考虑了使用GB/T 13800-1992和GB/T 12996-1991规定尺寸的轮椅车的人员对电梯的可接近性。本标准规定了附加技术要求,以减小第4章中所述的残障人员使用电梯时易发生的伤害。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杂物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制造和验收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产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便携式炸药探测设备、毒气探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易燃液体检测系统、X光安检设备和实体防护等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操作装置、按钮和指示器的要求,考虑了电梯的控制类型,并规定了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要求(见附录 D)。附录B给出了可接近的特殊要求。控制系统的描述仅为详细说明按钮和指示器,它既不是各类控制系统完整性的描述,也不是对其标准化。本标准对轿厢内扶手(如果有)的要求也作了规定。1.2 本标准适用于GB/T 7025.1和GB/T 7025.2所定义的Ⅰ至Ⅳ类电梯和Ⅵ类电梯。1.3 群控电梯具有共用的操作装置和电气上的连接,既经济又方便使用,系统的复杂程度可根据电梯数量和预期的交通流量来决定。因此,本标准不涉及这类系统中制造商认为有用的附加指示,如:“指示下一台电梯”、“不要阻碍关门”等。1.4 本标准不涉及以下内容: a) 特殊功能(和其相应的信号),如为改善病床电梯服务的特殊功能,触摸屏、声控装置等; b) 在自动门情况下,为了提高运输效率的任何装置,如根据不同的指标所采用的可变时间延时装置、关门按钮、光幕等。涉及到的电梯操作装置和基本信号,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在开发辅助信号时,本标准内容可作为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和检验、验收、维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以下统称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GB 25285.1-2010中定义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可燃性粉尘环境21区、22区中使用的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附加安全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 m/s,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强制式防爆电梯和液压式防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检查和维护。在特殊情况(如:恶劣的气候状况和地震情况等)下使用的防爆电梯,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应考虑特殊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a)GB 25285.1-2010中定义的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和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中使用的防爆电梯的制造与安装;b)由可燃物质与除大气中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爆炸,或由其他危险反应,以及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梯;c)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和安装的防爆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防护对象及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和检验、验收、运行、维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含)以上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疾控中心、急救中心等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障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主要内容、格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充装、经营、使用、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设备运行服务的总则、内容、设施、环境以及实施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下列电梯设备的运行服务,其他场所的电梯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b) 液压驱动电梯;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家用电梯。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住宅设计必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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