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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信息处理方面的交流,特制定此部分标准。本标准给出了与信息处理领域相关的概念的术语和定义,并明确了这些条目之间的关系。 为方便将此标准翻译成其他语言,给出的定义尽可能避免语言上的特殊性。 本标准定义了信息技术的基本概念。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规定了膜式燃气表(以下简称燃气表)的术语、定义、符号、工作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大工作压力不超过50 kPa、大流量不超过160 m<上标3>/h、准确度等级为1.5级的燃气表。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场地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计算机场地。
GB/T 9813的本部分规定了含1个至4个中央处理器服务器(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含1个至4个中央处理器服务器的设计和制造。其他类型的服务器产品标准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设备和集中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集中控制设备的测试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产品随行文件。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及其他工矿企业中不同容量变电站或发电厂所涉及的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设备和系统(以下简称集控设备和系统);作为制造厂商对该类产品进行设计、制造、测试、贮运及制定其产品标准的依据。
GB/T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从功能安全方面考虑,对电气传动系统(安全相关)[PDS(SR)]的设计开发、集成和验证,详述了要求,给出了建议。本部分适用于《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中其他涉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标准。本部分仅当PDS(SR)的功能安全被认定和PDS(SR)以高要求或连续模式(见3.10)操作时适用。对于低要求应用,见IEC 61508。本部分是一个产品标准,阐述了有关IEC 61508结构体系中PDS(SR)安全相关考虑,介绍了PDS(SR)做为安全相关子系统的要求。本部分意在促进PDS(SR)的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元件(E/E/PE)来实现PDS安全功能的安全特性。PDS(SR)的制造商和供应商通过使用本部分规范性要求,向用户(控制系统集成商、成套装备设计者等)展示他们设备的安全特性。通过运用IEC 61508的原理和在其相关领域中的实施(例如IEC 61511、IEC 61513、IEC 62061)或ISO 13849,有助于将PDS(SR)纳入安全相关控制系统。依照本部分满足IEC 61508中PDS(SR)所需的所有要求。本部分不说明以下要求:--特定应用的危险和风险分析;--特定应用的安全功能的识别;--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对那些安全功能的初始分配;--除接口配置以外的传动设备;--次生危害(例如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失效);--在IEC 61800-5-1中包括的电气、热和能量的安全考虑;--PDS(SR)生产过程;--PDS(SR)信号和指令的有效性。本部分仅适用不大于SIL3的
本标准规定了GB/T 6974.3所定义的塔式起重机设计计算的规则、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组装与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永久性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电力或内燃机(发动机)驱动的塔式起重机;——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可装设塔身的流动式起重机;——带或不带臂架的安装桅杆;——标准发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GB/T 15969的本部分规定了对GB/T 15969.1定义的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及其相关的外围设备的要求,其目的是用作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E/E/PE)安全相关系统的逻辑子系统。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可编程序控制器及其相关的外围设备认为是适用于E/E/PE安全相关系统的,称为功能安全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FS-PLC)。FS-PLC通常是硬件(HW)/软件(SW)子系统。FS-PLC也可包含软件组件,如预定义的功能块。E/E/PE安全相关系统通常包含传感器、执行器、软件和逻辑子系统。本部分是IEC 61508标准要求的产品特定实现,符合本部分就符合IEC 61508标准关于FS-PLC的所有适用的要求。IEC 61508标准是系统标准,而本部分为IEC 61508标准的原则在FS-PLC中的应用,提供了产品特定要求。当FS-PLC用作E/E/PE安全相关系统的一部分时,本部分仅处理FS-PLC的功能安全和安全完整性要求。整体E/E/PE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和E/E/PE安全相关系统的终应用的功能安全要求的定义不在本部分包含的范围内,但它们是本部分的输入。对于应用特定信息,读者可参考其他标准,如 GB/T 21109 标准、GB 28526 和GB/T 16855 标准。本部分不包括FS-PLC的通用安全要求,如与GB/T 15969.2规定的电击和火灾危险相关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能力不高于SIL 3的FS-PLC。本部分的目的是:a) 建立和描述FS-PLC的安全生命周期组件,与IEC 61508-1~IEC 61508-3标识的通用安全生命周期一致;b) 建立和描述关于E/E/PE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和安全完整性要求的FS-PLC硬件和软件要求;c) 建立对FS-PLC的评估方法,依据本部分如下参数/准则:1) FS-PLC能够达到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声明;2) 要求时失效概率(PFD)值;3) 每小时危险失效平均频率(PFH)值;4) 安全失效分数(SFF)值;5) 硬件故障裕度(HFT)值;6) 诊断覆盖率(DC)值;7) 验证规定的FS-PLC制造商的安全生命周期过程已就位;8) 定义的安全状态;9) 用于预防和控制系统性故障的措施和技术;10) 对于本部分处理的各失效模式,失效状态下的功能行为。d) 建立定义并标识FS-PLC及其相关的外围设备的选择和应用相关的主要特性。本部分主要用于FS-PLC制造商。通过用户文档要求,本部分也包含了 FS-PLC用户的关键角色。一些FS-PLC的用户指南可见GB/T 15969.4。由于ISO/IEC Guide 51和IEC Guide 104的要求和本部分相关,所以也包含在这里。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界定了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整车、驱动电机系统、可充电储能系统及充电机。
GB/T 19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升级和改造中各阶段的监理目标、监理内容和监理要点。本部分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以及部署实施部分各阶段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HFC网络设备管理系统的构成与总体技术要求,描述了管理设备间的接口及协议、定义了HFC网络设备管理系统管理信息库集的结构与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HFC网络设备管理系统中管理设备与管理软件的生产、检测及运行维护。
本部分界定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技术及其应用领域内使用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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