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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GB/T 21413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指示电路上电气设备的一般使用条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尽可能规范机车车辆电气设备中具有共性的规则和要求,以达到对设备要求和试验的一致性,从而避免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试验。本部分涉及了所有与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环境条件、结构、性能及相应的一般性试验相关的要求,以及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的特殊领域如温升、介电特性等。当本部分与相关产品标准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时,优先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机车车辆车端动力连接器的使用环境,型号标记、结构形式与接触对的编号排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等。本标准适用于铁道机车车辆车端动力连接器的制造、检验和验收。
GB/T 25121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力电子电容器的使用条件、质量要求和检验、过负载、安全要求、标识、安装和应用导则。本部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中使用的电力电子电容器。本部分所涵盖的电容器的额定电压高到10 000 V。使用此类电容器系统的工作频率通常低于15 kHz,而脉冲频率可达到5倍~10倍的工作频率。电容器分为交流电容器和直流电容器。电容器作为部件安装在壳体中。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电容器:——频率在50 kHz及以下运行的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容器(见GB/T 3984.1和GB/T 3984.2);——交流电动机及类似应用的电容器(见GB/T 3667.1和GB/T 3667.2);——电力供电网中抑制一种或多种谐波的电路中使用的电容器;——荧光灯和放电灯用的小型交流电容器(见GB/T 18489和GB/T 18504);——抑制电磁干扰用的电容器(见GB/T 6346.14);——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见GB/T 11024.1、GB/T 11024.2、GB/T 11024.3和GB/T 11024.4);——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2747.1和GB/T 12747.2);——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7886.1、GB/T 17886.2和GB/T 17886.3);——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见GB/T 6115.1、GB/T 6115.2、GB/T 6115.3和GB/T 6115.4);——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见GB/T 19749.1);——用于要求储存能量/大电流放电,如影印机和激光机中的电容器;——微波炉电容器(见GB/T 18939.1);——轨道交通之外的电力电子电容器(见GB/T 17702)。
GB/T 25121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力电子电容器的使用条件、质量要求和检验、过负载、安全要求、标识、安装和应用导则。本部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力电子设备中使用的直流铝电解电容器(单元、模块或组)。
GB/T 25121的本部分规定了双电层电容器的使用条件、质量要求和检验、过负载、安全要求、标识、安装和应用导则。本部分适用于在轨道交通车辆上使用的大功率直流双电层电容器单体及其组成的模块或组。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一般特性和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为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的牵引电路和辅助电路(动力车辆、客车及拖车)供电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也可应用于其他牵引车辆(例如无轨电车等)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完整的变流器机组及其配置,包括:——半导体器件组件;——集成冷却系统;——包括电感、电容、变压器、电阻、接触器、开关的集成组件;——半导体驱动单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简称SDU)及相关传感器;——保护电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类型的供电电源:——交流接触网;——直流接触网;——车载电源(例如发电机、蓄电池以及其他电源)。本部分不适用于为半导体驱动单元(SDU)提供电气控制电源的变流器和为变流器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如传感器)供电的变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交流传动机车牵引变流器的使用条件、系统构成、主要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交流传动机车牵引变流器(以下简称变流器),其他类似用途的牵引变流器可参照执行。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车组用牵引变流器的使用条件、系统构成、主要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电动车组牵引变流器(以下简称变流器),其他类似用途的牵引变流器可参照执行。本部分不适用于城轨车辆用牵引变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城轨车辆牵引变流器的使用条件、系统构成、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城轨车辆牵引变流器(以下简称变流器)。
GB/T 25343的本部分规定了焊接的生产要求。本部分适应于轨道车辆及其零部件制造和维修过程中金属材料的焊接。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直流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要求,适用于向公共轨道交通设施(如城轨车辆、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等)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直流3000V的地面电气装置。本部分规定了GB/T 25890通用的基本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牵引系统地面装置所有直流断路器的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牵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中户内直流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的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索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中户外直流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的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隔离电流变送器和其他用于轨道交通直流设施和地面装置的电压测量设备的要求。变送器通常安装在配电盘一次侧设备的传感器或钢轨和二次侧设备之间,为输入和输出提供电气绝缘。
GB/T 28026的本部分给出了交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地面装置以及可能受牵引供电系统影响的地面设施的电气安全和保护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维护工作中对电气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建线路和既有线路更新改造的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包括:——铁路;——导向式公共交通系统,例如:有轨电车、高架和地下的铁路、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系统及安装有接触网或接触轨的磁悬浮系统;——物料运输系统。本部分不适用于:——地下矿山牵引供电系统;——吊车,有轨运输平台和类似运输设备,临时建筑(例如:展会结构),因为这类设施目前尚无以接触网供电的先例,它们不会受牵引供电系统的影响;——悬式缆车;——缆索铁路。本部分不对维修作业规程进行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中的安全相关电子系统(包括子系统和设备)。本标准涉及的范围以及其他IEC标准的关系如图1所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相关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但在IEC 62278和本标准中定义的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过程对于所有的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来说是必要的,以便确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无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关的情况),并且倘若此结论不受后续变化影响的话,那么可终止本安全标准的应用。本标准既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的规范、设计、建造、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修改/扩展阶段,也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中的单个子系统和设备。附录C包括与电子硬件元器件相关的规程。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的(包括与应用类型无关的和专门应用类别的)子系统和设备,也适用于特定应用中的系统/子系统/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既有系统/子系统/设备(即在本标准创建之前它们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对既有系统、子系统和设备的变更与扩展推荐采用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为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系统/子系统/设备。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它也适用于那些作为安全相关信号系统部件的通用或工业设备(比如电源、调制解调器等)。至少,应提供证据证明:——不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可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相关功能。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职业健康和个人安全问题,这方面问题由其他标准讨论。图1 轨道交通主要标准的应用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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