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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导航常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导航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定位系统(GPS)常用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GPS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也适用于科研、教学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定义了道路功能等级及颜色表示、背景信息的样式、图式符号及地址编码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定义、制作。基于位置的信息服务(LBS)和智能交通系统(ITS)中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可以参考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运输系统的主要服务区域及服务的一般要求、参考模型及主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智能运输系统领域的开发、应用和实施,城市轨道、货物联合运输等方面可参照执行。
1.1 概述 本部分说明了RDS—TMC的编码协议。RDS—TMC中所使用的ALERT-C协议主要用于提供面向事件的道路使用者信息。 考虑到未来的发展,本部分预留了许多“接口”,本部分也包括了部分面向状态的道路使用者信息报文。本部分的设计紧密结合了ALERT_PLUS协议(见ENV 12313—4,在同样的RDS系统中,ALERT-C、ALERT-PLUS协议均可用)。1.2 内容 本部分显示部分规定了符合ALERT—C总体要求的可向用户显示的报文,规定了报文的结构、内容以及向驾驶员显示的内容。 RDS—TMC的报文具有语言独立性,用户可选择不同的显示语言。本部分使用道路事件信息标准列表(见GB/T 20612.2)以说明包括交通问题和天气状况在内的事件报文的编码值。 本部分定义了报文中的两类信息:基本项和可选项。原则上,所有报文的显示均应具备基本项信息,在需要时可在报文中增添可选项信息。 标准的RDS TMC用户报文提供下列5类明确的广播信息基本项: a)事件描述,详细地给出道路事件情景、一般交通问题和天气情况(例如由事故引起的拥堵),并给出严重程度(例如引起的排队长度); b)地点,指出问题源所在地区、路段或点的位置; c) 方向和范围,确定受事件影响的临近路段或特定点的位置,并确定受影响的交通方向; d) 持续时间,指出问题的预计持续时间; e)分流建议,指出是否建议驾驶员绕行。 可选信息可给出更多的细节情况或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用一个或几个附加的RDS数据组将可选信息添加到任何报文中,可在每条基本报文中增添任何数量的附加字段,但不能超过大报文长度(5个RDS数据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车载音视频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机动车辆用车载音视频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城市公共汽电车上安装的车载智能终端的设计、生产、检验与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终端、车载调度终端以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智能终端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车载音视频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汽车设计规定位置内、机载TFT LCD视频图像显示器尺寸≤10.2 in的一体化型车载音视频系统。本标准视频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主要适用于我国的PAL制图像,也可供其他制式(NTSC等)图像参考采用。
行互操作的基本原则。该概念框架涉及或包含了本体论、分类系统、设计模式和用UML表示的核心LBS服务抽象 规范。本标准还对该概念框架与其他框架之间的关系、地理信息应用与服务以及客户端应用作了进一步说明。本标准讨论关于LBS系统在开放式分布计算参考模型(RM-ODP,参见ISO/IEC 10746-1)中所定义的前三个基本视角,它们是:a) 企业视角—细化系统的目标、范围和方针。b) 信息视角—细化信息的语义和系统的处理过程。c) 计算视角—细化系统的功能分解。其余的两个视角仅针对需求或范例,它们是:d) 工程视角—细化基础设施的部署。e) 技术视角—细化实现技术。参考模型和框架可以从概念设计到软件文档的各个层次进行定义。本标准中:—定义包含在LBS中的概念框架和应用类型;—建立同时适用于移动和固定客户端的LBS通用原则;—规定在漫游时的数据存取接口;—定义与其他ISO地理信息标准在架构上的关系;—确定在LBS领域中需进一步标准化的其他方面。本标准不讨论下列问题:—开发LBS的规则;—针对移动客户端和跟踪目标漫游协议的通用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个人位置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质量描述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流程。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手持终端上个人位置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息服务中涉及的通过蜂窝网络发布的交通信息内容、分类及发布方式等。本标准适用于无线网络环境下,发布道路交通信息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等。
本标准规定了停车信息联网的术语和定义、联网方式、基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验收办法。本标准适用于与停车信息平台联网的停车场的信息采集、传输,停车信息平台的数据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