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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聚甘油与缩合的蓖麻油脂肪酸为原料经酯化制得的食品添加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
本标准规定了用气相色谱法测定化工产品中水含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液体有机物水含量的测定,其中包括醇类、酮类、烃类、卤代烃、酯类等。测定水含量(质量分数)的范围为0.003%~1.0%。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本标准规定了制冷剂的编号表示方法,根据毒性和可燃性数据对制冷剂进行安全分类的方法,以及确定制冷剂浓度限值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空调设备及装置使用的制冷剂。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六氟化铀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天然六氟化铀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系统的通用术语及油船专用系统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行业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及教学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上标235>U丰度低于5%的浓缩六氟化铀产品的安全、保健物理和临界要求,化学、物理和同位素要求,取样,化学分析和同位素分析的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用商用天然六氟化铀或用商用天然六氟化铀与后处理六氟化铀掺合得到的六氟化铀进行浓缩的,以及由<上标235> U丰度高于5%的浓缩六氟化铀与其他低丰度的六氟化铀掺合得到的<上标235>U丰度低于5%的浓缩六氟化铀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用容量分析法测定有机化工产品酸度、碱度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化工产品中以杂质形式存在的酸或碱性物质含量的测定,该含量称作酸度或碱度。 用本标准测定有机化工产品酸度、碱度时,所用碱标准滴定溶液或酸标准滴定溶液的滴定体积不得少于0.01mL。
GB/T 14837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热重分析仪测定橡胶中的总聚合物、炭黑和矿物填料含量的方法。本方法建立于被测材料的热重“指纹”曲线上。但测试结果和橡胶配方的理论值并不完全一致。本部分适用于初步抽提后的生橡胶、混炼胶和硫化胶。本部分适用于单一或者并用的烃基橡胶(如NR、BR、SBR、IIR、EPDM、ACM、AEM)。对于它们的并用胶,得到的聚合物量为总的橡胶烃含量,通常无法得到每一种单一橡胶的含量。本部分适用于含卤素的橡胶(如CR、CSM、FKM、CM、CO、ECO等)或者含氮的橡胶(如NBR、HNBR、NBR/PVC等)以及它们的并用胶。但是,这些橡胶通常会形成碳质残余物而干扰分析。可采用适当的程序来减少这些干扰。本部分适用于聚硅氧烷类橡胶(如VMQ等)以及其他未列出的橡胶。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用气相色谱法测定居住区大气中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的浓度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区大气中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浓度的测定。也适用于公共场所空气中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液体燃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抽样、标志、标签、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醇类为主体配制成的醇基液体燃料(以下简称燃料)。
GB 1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贻贝、虾及鱼等海洋生物体中有害物质残留量的测定方法,并对样品采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和测定结果的计算等提出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大洋、近海和沿海水域的海洋生物污染调查与监测。
本标准界定了制冷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的产品制造、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本标准规定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的粘结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标明为鞋和箱包用的胶粘剂。本标准不适用于鞋和箱包材料粘结时应用的特殊功能性表面处理剂。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杯式燃烧器确定气体灭火剂灭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火时,灭火剂在空气中灭火浓度的试验方法和在三元体系中(燃料、灭火剂、空气)基于燃烧性曲线数据,测定灭火剂的惰化浓度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气体灭火剂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的测试。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用制冷剂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R134a、R407C为制冷剂的各种类型的汽车空调用制冷剂压缩机。其他车辆或采用其他环保制冷剂的压缩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色漆、清漆、色漆基料、溶剂、石油或相关产品闪点的一种测定方法。本标准不适于测定水性涂料,水性涂料的测定可采用IS0 3679的方法。本标准适用的温度范围根据所采用的仪器不同而不同,从-30℃到110℃(见表1)。含卤代烃的混合溶剂所测得的结果应引起注意,因为这些混合溶剂可能给出不规则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