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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冷冲压车间安全生产的一般方法、要求和准则。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了提供符合劳动卫生,保障劳动者人体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建冷冲压车间的设计、原有冷冲压车间的改造、施工安装、验收及在实施生产时的安全技术及其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冲压、轧制、挤压、镦锻、拉拔、旋压及其他成形工艺、锻造工模具、锻压机器以及成形前后相关工序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压力机类产品(以下简称压力机)的设计、制造、改造、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严重危险、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检验和使用信息。本标准适用于压力机及作为压力机组成部分的辅助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和使用,也适用于集成到自动化生产线的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机械:—剪板机;—机械连接的机器,如铆接机;—折弯或折边机;—校正机;—回转头压力机;—挤压机;—锤或热模锻压力机;—金属粉末压机;—钢结构型材加工的冲孔机械;—螺旋压力机;—型材冲裁(如钢结构)而设计的专用冲孔机。
本规范适用于机械压力机、液压机、自动锻压机、空气锤、锻机、剪切机、弯曲校正机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机械化运输设计常用名词术语,适用于化工机运制订行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资料等。
1.0.1本规定作为指导性文件,旨在统一化工机械化运输工艺设计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使之准确、完整,确保设计质量,方便施工安装。 1.0.2本规定对化工粉粒体和块状物料储运系统工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及其深度、格式和表示方法等作了规定。 1.0.3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大、中型化工企业工程建设的固体物料储运系统(由HG 20518《化工机械化运输设计原则规定》之总则所界定的单元操作和生产装置)工艺设计。扩建、建或小型化工企业固体物料储运系统工艺设计可参照执行。 1.0.4本规定以我国历年沿用的设计体制为基本架构,但设计文件(图纸、表格等)的表示方法和格式,则力求向通用设计体制靠近,并与HG 20519、HG 20546、HG 20557~20559相一致。
1.0.1为了统一化工粉粒产品计量、包装及码垛系统工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更好地贯彻执行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的袋装化工粉粒产品计量、包装及码垛系统的设计。小型化工企业及其它行业建设工程的袋装粉粒产品计量、包装及码垛系统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0.3化工粉粒产品计量、包装及码垛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设备,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力求做到技术先进、布置合理、运行可靠、操作安全、维护方便、经济实用。 1.0.4化工粉粒产品计量、包装及码垛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全厂生产规模的远景规划,全面规划、分期建设,留有扩建余地。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分期建设不合理时,亦可一次建成。在扩建设计时,应结合原有生产系统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能力。 1.0.5化工粉粒产品计量、包装及码垛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工业档案著录标引的细则及著录标引用的汉语主题词表。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工业档案的著录标引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机械设备及仪器的术语。\t本标准适用于制鞋行业中加工皮鞋、旅游鞋的机械设备及鞋的检测仪器。
本标准规定了造修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造修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价。本标准所指造修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船舶建造(包括船舶分段结构加工)、修理和造修兼营的企业。本标准所指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机动或非机动的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的船、艇、潜水器和海洋工程结构物。
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核岛钢结构工程定额。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机组新建、扩建工程的核岛工程,以及BOP工程中的核岛废液贮罐厂房、常规岛废液贮罐厂房、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辅助厂房、固体废物暂存库、放射性机修及去污车间等有核安全要求的子项。其他核电堆型和核工程可参考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核岛防腐、保温工程定额。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机组新建、扩建工程的核岛工程,以及BOP工程中的核岛废液贮罐厂房、常规岛废液贮罐厂房、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辅助厂房、固体废物暂存库、放射性机修及去污车间等有核安全要求的子项。其他核电堆型和核工程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板料折弯机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和意义(或说明),其中包括机器名称、技术规格、主要零部件、其它等四部分,同时在各条名词术语之后表明了与其相对应的英语、德语和俄语名词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板料折弯机。
本标准规定了板料折弯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规定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板料折弯机。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折边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手动折边机(以下简称折边机)。
JB/T 12775的本部分规定了数控折边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数控折边机(以下简称折边机)。
This European Standard applies to the following groups of machines:Group and secondary packaging machines and the collating systems associated with them.The individual machines are described in 3.2 of this European Standard.This European Standard deals with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machine design,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commissioning, operation, adjustment, maintenance and cleaning of group and secondary packagingmachines.The extent to which hazards, hazardous situations and events are covered, are indicated in Clause 4.ExclusionsThis European Standard is not applicable to the following machines: -- machines that were manufactured before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by CEN; -- strapping machines. These machines are covered by EN 415-8; -- crate loaders and un-loaders for pre-formed rigid containers. These machines are covered by EN 415-2; -- cartoning machines. Cartoning machines are covered by EN 415-3.This European Standard does not consider the following hazards: -- use of group and secondary packaging machines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 health, safety or hygiene hazard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ducts that may be handled by the machines, but does include general advice on this subject; -- hazards that may be associated with electromagnetic emissions from group and secondary packaging machines; -- hazards that may be associated with decommissioning group and secondary packaging mach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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