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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通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本部分使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S和I类),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本部分亦使用于家用(H类)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GB 17498的其他部分的附加的特殊要求优先于GB 17498本部分的相应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专门针对力量型训练器材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具有重块阻力或其他形式的阻力,如:杠铃片,弹力绳,液压,气压和磁性系统和弹簧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类型中的S类和H类力量型训练器材(以下简称训练器材)。在训练器材上用于附加练习的附属装置符合GB 17498.1的要求。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专门针对力量型训练长凳和使用时用于训练的自立式杠铃支架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中的S类和H类长凳(以下简称长凳)。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专门针对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中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以下简称训练器材)。用于完成附加训练的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上的任何附加装置应符合GB 17498.1要求。GB 17498的本部分不适用于不能以合理的制造方式保证安全的站姿滚筒类训练器材。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专门针对跑步机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动力驱动和人力驱动的跑步机类的健身器材(以下简称跑步机)。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专门针对划船器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健身器材中划船器类器材器材(以下简称划船器)。如果划船器装有进行附加训练的附属装置,则应遵循GB 17498.1的要求和本部分的特殊要求。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专门针对踏步机、阶梯机和登山器(以下简称训练器材)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训练器材中踏步机、阶梯机和登山器类器材。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椭圆训练机(也称为十字交叉训练器)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外的特殊安全要求,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椭圆训练机(也称为十字交叉训练器)。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专门针对转动惯量大于0.6 kg·m<上标2>、带固定轮或无飞轮的健身车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17498.1结合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中的带固定轮或无飞轮的s类和H类健身车(以下简称训练器材)。用于完成附加训练的带固定轮或无飞轮健身车上附加装置应符合GB 17498.1要求。
GB/T 36700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金属和金属化合物在水介质中转化/溶解试验方法的基本原理、试验物质信息、设备和试剂、试验准备、试验条件、试验过程以及试验结果的处理和试验报告。本部分适用于化学品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涉及金属和金属化合物在水介质中转化/溶解试验的指导。本部分不适用于有机金属化合物。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雷达保障性设计的要求识别与确认、保障性分析、使用与维修保障规划、保障资源规划、保障性试验与评价等内容和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地面雷达、机载雷达和舰载雷达,其他领域的雷达可参考使用。
SN/T 1645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力量型训练器材、力量型训练长凳、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跑步机、划船器、踏步机(包括阶梯机和登山器)、椭圆训练机和带有固定轮或飞轮的健身车,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本部分应与SN/T 1645.1结合使用,本部分的殊安全要求优先于SN/T 1645.1的相应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进出口健身器材的检验。若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医疗(包括医疗康复锻炼)用途时,除本部分的要求外,则应注意在医疗器械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如果所设计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残疾人时,应注意任何有关法则。SN/T 1645的本部分及其SN/T 1645的其他部分,均主要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本标准规定固定式训练器材之一般安全要求及试验法,本标准亦涵盖环境方面。本标准亦规定固定式训练器材之分类系统(参照第4节)。本标准适用于3.1所界定之所有固定式训练器材,包括例:运动社团、教育机构、饭店、体育馆、运动休闲中心、复健中心及场馆(S类及I类)等组织之训练区域使用,其进出与管制由拥有者(具法定责任者)特别管理之器材,并包括家用器材(H类)及其他包括3.1所界定马达驱动器材等型式之器材。本系列其他标准之特定要求优先于本标准对应之要求。除在具合格成人教练监督下,用于学校及其他教学环境中作为教育用途使用之固定式训练器材外,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之固定式训练器材,则适用其他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无监督情况下(例:自由使用)之户外固定式训练器材。备考1. 若使用者有特殊需求(医疗复健、身心障碍),拥有者(具法定责任者)必须进行特定风险评估以确定可安全使用,且必要时确保经过训练之人员监督活动。备考2. 若作为医疗用途之固定式训练器材,除本标准之要求外,另依相关法规之规定。备考3. 若作为儿童使用之固定式训练器材,除本标准之要求外,另须符合CNS 4797之规定。备考4. 若设计供身心障碍者使用之固定式训练器材,另依相关法规之规定。备考5. 有关可燃性,另依相关法规之规定。备考6. 若含有环境重要成分之固定式训练器材,另依相关法规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肌力训练台及自立式杠铃架,并规定CNS 15562-1一般安全要求外之附加特定安全要求。本标准应与CNS 15562-1合并使用。本标准适用于CNS 15562-1所界定的S类、H类及I类固定式训练器材之训练台(以下简称训练台)。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单车及上半身曲柄训练器材,并规定CNS 15562-1一般安全要求外之附加特定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CNS 15562-1所界定的S类、H类、I类用途及A级、B级、C级准确度等级之固定式健身单车及上半身曲柄训练器材。任何固定式健身单车及上半身曲柄训练器材所提供额外训练功能之连接组件应符合CNS 15562-1之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滚筒训练台,因其无法以合理方式达到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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