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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动机和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 14762-2002或GB 17691-2001第Ⅱ阶段、或者GB 17691-2005第Ⅲ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要求。 以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核准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可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油车用岐管式催化转化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轻型汽油车用岐管式催化转化器,也适用于燃用液化石油气(LPC)车辆的岐管式催化转化器。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草坪机;—油锯;—发电机;—水泵;—割灌机。净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l 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车用汽油中饱和烃、烯烃和芳烃的方法。本标准也可测定车用汽油中苯含量、含氧化合物和总氧含量。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总芳烃含量(体积分数)为不大于50%,总烯烃含量(体积分数)为1.5%~30%, 含氧化合物含量(体积分数)为0.8%~15%,总氧含量(质量分数)为1.5%~3%,苯含量(体积分数)为不大于2%的车用汽油。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涂层材料中镧、铈、锆、钡、铝含量的半定量测定方法,以及粒度、脱落率、厚度、比表面积及孔隙率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涂层材料中镧、铈、锆、钡、铝含量的半定量测定,以及粒度、脱落率、厚度、比表面积及孔隙率的测定。测定范围为粒度1μm~100μm;脱落率0.05%~20%;厚度0.05mm~1.00mm;比表面积大于1m²/g;孔隙率1%~。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天然气单燃料发动机(包括压缩天然气及不带液态喷射的液化天然气发动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公称压力不大于20MPa和液化天然气的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汽车用单燃料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汽油/天然气两用燃料发动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的汽车用汽油/天然气两用燃料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发动机和液化石油气单燃料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1>、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OBD系统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下标 1>和M<下标 2>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进行了OBD系统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1>、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下标 1>和M<下标 2>类车辆满足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小型汽油机用排气催化净化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小型汽油机用排气催化净化器(以下简称催化器)。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机氧化催化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测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柴油机氧化催化器(以下简称DOC)的柴油机及其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机用颗粒氧化催化转化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柴油机用颗粒氧化催化转化器(以下简称POC)。
JB/T 13202的本部分规定了柴油机颗粒捕集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测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柴油机颗粒捕集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包括气体燃料车辆和两用燃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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