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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混凝土构件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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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为统一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等各类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使结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设计;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工程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各类工程结构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并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工程结构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边坡工程以及岩石基坑边坡工程。超过上述限定高度的边坡工程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强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油气输送管道在陆上穿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的新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市政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市政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等公用事业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规范适用于盐渍土场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测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钢轮钢轨制式和跨座式单轨制式,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桥梁工程的设计。本规范适用的桥梁跨度为:梁式桥不大于150m;斜拉桥和拱桥不大于400m;结合梁不大于80m。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Ⅵ度、Ⅶ度、Ⅷ度、Ⅸ度的1级、2级、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水闸、水工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渡槽、升船机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设计烈度为Ⅵ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仍应按本标准采取抗震措施。设计烈度高于Ⅸ度的水工建筑物、高度大于200m或有特殊问题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选煤厂的受煤坑、翻车机房、储煤场、原煤准备车间、主厂房、压滤车间、干燥车间、介质制备车间、浓缩车间、各类水池及泵房、沉淀塔、煤泥沉淀池等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工程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小型选煤厂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是根据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及《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的规定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设计,也适用于镇(乡)村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供热管网中暗挖隧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公路圬工桥涵的结构设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新建、扩建和改建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编制。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抗震设计技术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或减轻地震对水运工程建筑物的破坏,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的港口水工建筑物和船闸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升船机和船厂等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1.0.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的论证。一般情况下,临时性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设计。1.0.4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1.0.5 一般情况下,水运工程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对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以及高烈度区,应作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除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外,当需要采用高于或低于基本烈度作为抗震设防烈度时,应经论证后报批。1.0.6水运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