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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分类、地质工作阶段划分、固体矿产普查勘探方法、勘探类型、取样种类和方法、储量计算、矿石类型、地质编录、矿产工业要求等固体矿产普查与勘探方面的数据分类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是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橡胶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橡胶工业所使用的术语。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术语均为名词。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1.0.1为适应堤防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堤防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1.0.3堤防工程设计应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潮)规划为依据。城市防洪堤工程设计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1.0.4堤防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气象水文、水系水域、地形地质、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堤防工程加固、扩建设计还应具备堤防工程现状及运用情况等资料。1.0.5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稳定、应力、变形、渗流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兼顾河道生态、周边环境及景观要求。1.0.6堤防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采用安全、经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7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1级堤防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进行抗震设计。1.0.8堤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边坡工程以及岩石基坑边坡工程。超过上述限定高度的边坡工程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强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钢铁工业包括铁矿、锰矿、铬矿采选和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的综合利用和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矿渣和各种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的综合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油气输送管道在陆上穿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的新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明确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保证勘察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宜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勘察工作宜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宜分为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的管理、处理和再生利用;不适用于已被污染或腐蚀的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
1.0.1为在建材矿山工程建设中,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降低工程成本,倡导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促进建材矿山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材矿山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本规范为施工单位施工及自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提供依据。1.0.4建材矿山工程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1.0.5建材矿山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施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