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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见第3章)。 本标准考虑了按照预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见第4章)。 本标准未考虑因地震引起的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前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设备维修所应遵守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本标准考虑了按照设计或制造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仅载货电梯时,所有与仅载货电梯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仅载货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a) 单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实际能量消耗的测量方法;b) 使用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的定期验证方法。本部分仅考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生命周期内使用过程中的能量性能。
本部分规定了:a) 用于估算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能量消耗的方法。b) 用于对新安装的、在用的或改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能量性能分级的统一方法。本部分考虑的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其生命周期中的使用阶段的能量性能。它不包含辅助设备的能量消耗和分级,例如:a) 除梳齿板照明、梯级照明和运行指示灯以外的照明;b) 冷却、加热和机房通风设备;c) 报警装置和应急电源(电池)装置等;d) 环境条件;e) 电源插座的消耗。本部分考虑所有提升高度不超过8 m的自动扶梯、倾斜自动人行道和长度不超过60 m的水平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规范。本标准考虑了下列人员的安全:a)使用者;b)维护和检查人员;c)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但在紧邻处)的人员;d)被授权人员。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本标准不适用于:a)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b)螺旋式自动扶梯;c)加速式自动人行道。但是,本标准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的设计、制造、标记和包装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动人行道胶带。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设备运行服务的总则、内容、设施、环境以及实施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下列电梯设备的运行服务,其他场所的电梯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b) 液压驱动电梯;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家用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了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业主与制造商之间协商的内容以及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性设计指南、选择与规划、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使用方面的相关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考虑了下列人员的安全:a)乘客;b)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但在紧邻处)的人员;c)被授权人员(包括维护及检查人员)。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适用于:a)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b)螺旋式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c)加速式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但是,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作为参考。
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见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2)产品主要参数超出适用范围的;(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产品配置发生变更的;(4)出现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自动扶梯综合检测仪的校准。一般由驱动器(或变频器)、控制面板和传感器三部分组成,工作时传感器与阶梯踏板或扶手带接触,测量阶梯或扶手带的线速度、制停距离和加速度/减速度;驱动器(或变频器)产生变频信号用于控制电梯运行速度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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