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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制动系统及制动控制装置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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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内燃调车机车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结构特点与参数、试验与验收、标志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内进行调车作业,兼用于列车救援和工程列车牵引,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内燃调车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标准规定了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转向架、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安全设施、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基本参数、车辆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悬浮导向系统、紧急制动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通风系统、气路系统、卫生及供水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为500km/h的高速磁浮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牵引系统、悬浮导向系统、制动系统、供风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
TB/T 2231的本部分规定了铁道客车制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组成与功能、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防护。本部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60 km/h的新造铁道客车制动系统(以下简称制动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焊轨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贮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造标准轨距焊轨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非标准轨距的焊轨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动车组制动系统(以下简称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系统构成、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在350 km/h以下,以微机控制的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为主的动车组制动系统的设计、制造与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自动式制动机为主要制动方式的动车组。
本标准规定了动车组制动控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环境条件、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微机控制的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为主的动车组制动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制动控制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自动式制动机为主要制动方式的动车组。
本部分界定了动车组试验用词汇的术语、英语对应词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动车组的标准、技术文件和科技出版物。
本部分界定了动车组各部件和系统用词汇的术语、英语对应词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动车组的标准、技术文件和科技出版物。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电力牵引、动力分散式动车组设备工程设计,不适用于内燃动车组设备工程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工矿内燃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发运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厂、矿山、地方铁路、调车场、建筑工地、港口码头、森林铁路、地下工程等使用的准轨及窄轨工矿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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