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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分类、结构要素、运动过程、牵引与制动、动力性能及试验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的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车体、转向架和制动装置。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液力传动、液力元件、液力传动系统、液力传动箱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液力传动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轨道车的使用条件、型号与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机牵引运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重型轨道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重型轨道车柴油机单机大装车功率一般为1000kW以下。非标准轨距的重型轨道车,除在设计任务书中说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GB/T 21562的本部分对GB/T 21562—2008规定的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过程要求和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所涉及的特定问题(见1.3)给出指南。本部分适用于GB/T 21562—2008范围内涵盖的所有系统。本部分假设用户已熟悉安全问题,但在某些安全问题上GB/T 21562—2008缺乏详尽指导。GB/T 21562—2008是系统顶层的基本RAMS标准,本部分是对GB/T 21562—2008的补充说明,仅适用于1.3声明的安全问题。本部分仅对GB/T 21562—2008范围内的下列问题给出指导:a) 轨道交通系统整体到其主要组成部分(如信号、机车车辆和基础设施等)的顶层通用风险模型的建立,模型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义;b) 轨道交通系统(包括高速线路、轻轨和地铁等)通用功能危害检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风险验收原理的应用;d) 轨道交通系统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许风险定性评估的应用与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将安全目标分配给子系统(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系统和制动系统等)的定义;f) 在系统生命周期中所有阶段,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应用;g) 安全性举证的概率性方法和确定性方法应用;h) 安全证明文件(安全论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维修和运营等)和典型结构。表1说明了GB/T 21562—2008规定的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的范围及其限制,并明确了主要参与者的角色/职责。宜结合本部分所有内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结构的设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顺序,但1.3范围内的所列问题包含在表2所列条款中。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内燃调车机车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结构特点与参数、试验与验收、标志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内进行调车作业,兼用于列车救援和工程列车牵引,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内燃调车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道砟清筛机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行考核、作业性能试验、整机的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线路道砟清筛用线路道砟清筛机、道岔道砟清筛机、边坡道砟清筛机,非标准轨距道砟清筛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大型养路机械外观、结构、主要技术性能的检查要求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大型养路机械整车及重要部件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厂修铁路大型养路机械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大型养路机械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整车与各系统(部件)要求、高海拔大型养路机械特殊要求、检查与试验、整车的标志、包装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在1 435 mm轨距上使用的铁路大型养路机械。非标准轨距的铁路大型养路机械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输送人员到工作位置并在平台上进行工作的所有类型和规格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结构设计和稳定性计算、制造、安全检查和测试。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会引起的危险并介绍了消除和降低这些危险的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a) 电梯和液压电梯(见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装置(见EN 1777); c) 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见EN 1808); d)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轨道式存储和卸取设备上(见EN 528); e) 车尾起重机(见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见ISO 16369); g) 公园游艺设备;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台(见EN 1570); i) 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见EN 12159); j) 飞机地面支持设备(见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杆机(起重挖穴机)(见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见EN 1726-2); m) 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见ANSI A92.8); n) 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险: ——用无线电和其他无线控制的操作;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里使用; ——电磁的不兼容; ——在带电的系统上工作(见IEC 61057);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承载的元件。
GB/T 28807的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发射干扰的现场测量方法与评估方法,及对应的计轴器抗扰度测量。本部分适用于机车车辆与计轴器之间兼容性的验证。本部分没有规定列车检测设备的类型。
本标准规定了在台架上进行的轨道交通机车车辆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包括轨道交通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城轨车辆和工程车辆等。
GB/T 33521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系统运行产生的地传振动和由此引起的建筑物内地面诱导结构噪声的一般要求。本部分列出了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参数,给出了适用于不同环境状况的预测方法指南(例如,除了用于对建筑物内的室内人员和敏感设备的影响评估外,还可用于对建筑物结构损伤的风险评估)。本部分需要关注以下内容:--振源特性:发射(如列车,车轮,钢轨,轨道,轨下支承结构);--传播路径:传播(如大地条件,距离);受振建筑物:传入(如基础,建筑结构形式)。本部分涵盖了从轻轨列车到高速列车和货物列车等所有轮轨系统。本部分给出了地面线路、高架结构和隧道等轨道系统的指南。本部分不涉及轨道系统的建造和维修引起的振动,不涉及空气噪声,也不涉及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由高架结构引起的结构辐射噪声。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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