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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渣燃料(船用燃料油)+馏分燃料(普通柴油)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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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分类和标记、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用于点灯照明、各种煤油燃烧器、溶剂和洗涤剂等。
本文件规定了用宾斯基-马丁闭口闪点试验仪测定可燃液体、带悬浮颗粒的液体、在试验条件下表面趋于成膜的液体和其他液体闪点的方法。警示:由于某些混合物得不到本文件定义的闪点,而得到的是明显增大了的闪火(不是光晕的影响)和出现闪火从蓝色到黄棕色的变化,持续的加热能够导致试验杯周围的蒸气发生燃烧。本文件适用于闪点在40 ℃~370 ℃范围之内的样品。本文件包括步骤A、步骤B和步骤C三个试验步骤。步骤A适用于馏分燃料(包括柴油、生物柴油调合燃料、供热用油和汽轮机燃料)、未使用润滑油、油漆和清漆及其他不包含在步骤B和步骤C范围内的均质液体。步骤B适用于残渣燃料油、稀释沥青、用过润滑油、带悬浮颗粒的液体、在本试验条件下表面趋于成膜的液体或者黏度不适合在步骤A规定的搅拌速度和加热条件下加热的液体。步骤C适用于BD100生物柴油样品的测定。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性油漆和水性清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产品试验方法中测量温度用玻璃液体温度计的规格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电位滴定法测定燃料中硫醇硫含量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油、煤油、喷气燃料和馏分燃料,硫醇硫质量分数的测定范围为0.000 3%~0.01%。有机硫化合物,如硫化物、二硫化物及噻吩,不干扰测定。质量分数小于0.000 5%的元素硫不干扰测定。硫化氢若不脱除对测定有干扰,硫化氢的脱除见8.2所述。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石油产品铜腐蚀程度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车用汽油、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溶剂油、煤油、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和天然汽油或在37.8 ℃时蒸气压不大于124 kPa的其他烃类对铜的腐蚀程度。警示--有些产品,如天然汽油,其蒸气压比车用汽油或航空汽油的典型蒸气压高,因此应特别注意,不要把装有高蒸气压的天然汽油或其他产品的压力容器放到100℃浴中。蒸气压超过124 kPa的试样在100℃能产生很大的压力,会使压力容器破裂;故对蒸气压超过124 kPa的试样,应采用SH/T 0232测定。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满足“核心”标准GB/T 2140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核心”标准GB/T 21404要求的发动机功率代号,以便必要时可简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这可适用于诸如发动机铭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 本部分为“卫星”标准,只有在与“核心”标准GB/T 21404一起使用时,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条件。
警告:本标准无意对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使用者在应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实验室间歇蒸馏仪器定量测定常压下石油产品蒸馏特性的方法。本标准包括手动仪器和自动仪器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馏分燃料如天然汽油(稳定轻烃)、轻质和中间馏分、车用火花点燃式发动机燃料、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柴油和煤油,及石脑油和石油溶剂油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较多残留物的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由天然原油或其馏分油加工制得的3号喷气燃料以及其与合成烃煤油馏分调合而成的3号喷气燃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安全。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涡轮发动机用3号喷气燃料。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含或不含抗静电添加剂的航空燃料与馏分燃料的电导率。本标准给出的是燃料不带电荷时的电导率,即电静止状态时测定的电导率(称作静止电导率)。 本标准采用便携式仪器测试方法。可在现场油罐内进行测试,也可在实验室内进行测试。测试前,应尽量减少残余电荷之干扰,还应避免被测燃料受到污染。 按SI单位表示的数值作为标准值。 本标准涉及某些有危险性的材料、操作和仪器,但是无意对与此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因此,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有适用性的管理制度。对于特殊的预防措施参见有关条文。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产品、生物柴油和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浊点的手动和自动两种测定方法,手动法为仲裁方法。本标准仅适用于测定在40 mm层厚时透明、且浊点低于49℃的石油产品、生物柴油和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浊点。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和电加热生活锅炉的出厂热效率及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以煤、油、气为燃料或电能加热,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生活锅炉。 a)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 b) 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c) 常压热水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及不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试样在灯芯式小油灯中燃烧,测定火焰辐射强度的相对值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喷气燃料及类似的馏分燃料。
本标准规定了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图。 本标准适用于计算直馏馏分、催化裂化馏分以及这两者混合燃料的十六烷指数。
GB/T 12692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前缀字母F表示的石油燃料总分类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及船用燃气轮机燃料的分类。它应和GB12692.1<上标1)>联系起来理解。 本分类规定的燃气轮机燃料适用于工业燃气轮机及由航空发动机改装的用作工业或船用的燃气轮机。本分类仅包括在常压和正常贮存温度下为液态的石油燃料。 本分类规定的燃料不适用于航空燃料。 注:1)本标准中的GB 12692.1应理解为ISO 8216/0。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 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第3类船机执行GD 01的要求。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 kW的船机执行GB 20891标准。
GB/T 16656的本部分规定了状态的集成资源构造。本部分适用于:状态的定义;状态存在所需的定义;两个或多个状态间的关系;给项赋状态值;状态的历史。本部分不适用于:状态的分类;可赋状态值的项,如产品、活动、人员或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石油罐导静电涂料电阻率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罐、铁路槽车、加油车、运油车、石油管道等石油设施导静电涂料电阻率的测定,也适用于实验室中导静电涂料试片电阻率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由石油制取的船用燃料油的分类和代号、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安全。本标准适用于海[洋]船用柴油机及其锅炉用燃料油。符合本标准的燃料油也适用于同样或类似制造的固定式柴油机和其他船舶用机械。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船舶的4种馏分燃料油和6种残渣燃料油。其中馏分燃料DMX供柴油机应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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