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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企业的厂区环境、厂区布局、设备与设施、空气和水的供给、原料的采购及仓储、生产过程的控制、交叉污染的控制、害虫的控制、外来危害的防护、清洗和消毒、质量管理、成品的仓储、返工品的管理、废物的处理、人员卫生要求、文件和记录、投诉处理、产品召回和产品信息及宣传引导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糖企业的设计、建造、改造、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助剂,有机硅类消泡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聚硅氧烷乳液为主要成分,经活化和乳化而成的表面活性剂。产品适用于制糖工业过程中泡沫的处理,也适用于其他起泡物料的消泡。
本文件规定了制糖工业助剂 聚甘油脂肪酸酯类消泡剂的感官、理化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同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分类。本文件适用于以聚甘油脂肪酸酯为主体,其他适用于制糖工艺的食品添加剂为辅料,复配而成的制糖工艺用消泡剂(以下简称“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本文件规定了制糖工业助剂非水溶性防锈剂的感官、理化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和具有成膜、增效、抗氧化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用于制糖设备与容器在非生产期防锈、防腐蚀保养的(非离子型)非水溶性防锈剂(以下简称“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本标准规定了以硫代氨基甲酸钠为有效成分的杀菌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甲胺或二甲胺、二硫化碳为原料合成的硫代氨基甲酸盐杀菌剂。产品适用于甘蔗制糖工业中杀灭和抑制肠系膜状白念珠菌、嗜热脂肪芽胞杆菌的繁殖。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化酵母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分子材料和酿酒酵母为原料制备的固定化酵母。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用消泡剂(蔗糖聚氧丙烯醚)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起始剂蔗糖与环氧丙烷在催化剂作用下开环聚合制得的蔗糖聚氧丙烯醚,即一种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及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纺织服装、服饰业18。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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