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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钢铁中钴含量。本部分适用于钢铁及合金中质量分数为0.003%~5.0%钴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用纳氏试剂比色法和水杨酸-次氯酸盐比色法测定微量无机氮化合物总量的通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微量无机氮化合物(包括硝酸盐、亚硝酸盐及铵盐)总量的测定。纳氏试剂目视比色法和分光光度法的检测范围为0.05 μg/mL~0.8 μg/mL(以N计);水杨酸-次氯酸盐目视比色法和分光光度法的检测范围为0.04 μg/mL~1 μg/mL(以N计)。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实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高氯酸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高氯酸的检验。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实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过二硫酸钾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过二硫酸钾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溴酸钾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贮存、运输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溴酸钾的检验。分子式:KBrO<下标3>相对分子质量:166.99(根据2011年相对原子质量)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实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碘酸钾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碘酸钾的检验。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实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过硫酸铵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过硫酸铵的检验。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试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分子式:KIO<下标 3>。相对分子质量:214.00(根据2005年相对原子质量)。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基准试剂碘化钾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滴定分析用工作基准试剂碘化钾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氯酸钠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氯酸钠。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二氧化氯、亚氯酸钠及高氯酸盐、氯酸盐,还用于除草剂、氧化剂、印染、冶金、造纸、皮革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还原蓝RSN(C.I.还原蓝4)产品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还原蓝RSN的产品质量控制。分子式:C<下标28>H<下标14>N<下标2>O<下标4>相对分子质量:442.42(按2013年相对原子质量)CAS RN: 81-77-6
本标准规定了纸浆氯耗量(脱木素程度)的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各种纸浆。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二组分纤维混合物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本部分的方法和GB/T 2910其他部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任何形式纺织品的纤维,除了列在适当部分范围中的某些纺织品。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三组分纤维混合物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三组分混合物分析方法的应用范围,在GB/T 2910中的各部分已有规定,它指出了对各种纤维的适用方法。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丙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由以下纤维组成的二组分混合物中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醋酯纤维与羊毛、动物毛发、蚕丝、再生蛋白纤维、棉(精梳、漂煮、或漂白)、亚麻、大麻、苎麻、黄麻、蕉麻、针茅麻、椰壳纤维、金雀花麻、铜氨纤维、粘胶纤维、莫代尔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和玻璃纤维。本方法不适用于含改性聚丙烯腈纤维的混合物,也不适用表面已脱去乙酰基的醋酯纤维的混合物。
本文件规定了采用次氯酸盐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由以下纤维组成的某些蛋白质纤维与某些非蛋白质纤维二组分混合物中蛋白质纤维含量的方法:——绵羊毛、其他动物毛纤维(如山羊绒、马海毛)、蚕丝、再生蛋白质纤维,和——棉、铜氨纤维、粘胶纤维、莫代尔纤维、莱赛尔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含氯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纤维、玻璃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聚酯复合弹性纤维、聚烯烃弹性纤维、三聚氰胺纤维和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锌酸钠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粘胶纤维,或大多数现有的铜氨纤维或莫代尔纤维与原棉,煮练棉或漂白棉纤维两组分混合物含量的方法。如试样中有铜氨纤维或莫代尔纤维存在时,则应预先试验是否溶于试剂。本部分不适用于混合物中的棉纤维已经受到严重的化学降解,也不适用于粘胶纤维,铜氨纤维或莫代尔纤维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剂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甲酸/氯化锌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棉纤维两组混合物含量的方法,如试样中有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存在时,则应预先试验是否溶于试剂。本部分不适用于混合物中的棉纤维已经受到严重的化学降解,也不适用于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剂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警告:使用GB/T 2910本部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甲酸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聚酰胺纤维和棉、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纤维、含氯纤维、聚丙烯腈纤维或玻璃纤维等二组分混合物中纤维含量的方法。本部分也适用于羊毛或其他动物毛发的混合物。但当羊毛含量超过25%时,宜采用GB/T 2910.4规定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丙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醋酯纤维和三醋酯纤维混合物中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苯甲醇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醋酯纤维和三醋酯纤维混合物中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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