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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或感应炊具用射频发生器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这些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气医疗设备、电玩具、自动售货机以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电网供电器具和电池供电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围内。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还有:——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动机、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有:——在其他标准中明确地提出其射频范围内所有发射要求的设备。——装有额定输入电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和带有该种调节控制器的设备。——单独使用的电源。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同时适用本部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在使用相关功能时应满足每一条款/标准的要求(详见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它能使骚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同时仍能达到足够的射频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会有射频的干扰发生。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规定。与器具安全性能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家用的具有烘、烤、炙(烧)等烹调功能的便携式电器的安全。这些电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通常危险。然而,本部分一般未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由以下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微波炉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具体要求见附录AA。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本部分一般不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的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家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器具的安全。对于连接于相线和中线之间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对于其他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通常危险。然而,本部分一般未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此器具;——儿童玩耍器具。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安全。对于连接于相线和中线之间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旋转或连续电烤炉和烤面包炉以及采用辐射热烧烤的类似器具,如电热旋转烤肉炉、烤板等,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本部分涉及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安全。对于连接于相线和中线之间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本部分处理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会规定了带有电气连接的使用燃气、燃油和固体燃具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有电气连接的使用燃气、燃油和固体燃料器具。本部分涵盖了对此类器具的电气安全和其他安全方面的要求。器具应符合相关燃具部分的所有安全方面的要求。如果器具包括电热源,则它也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非人员使用的器具,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进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面包片电烘烤器。本标准不涉及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单独供商业或工业设计使用的器具。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热水和/或冷水的家用电动洗碗机。本标准目的是规定和定义家用电动洗碗机主要性能特性,并且说明这些特性的试验方法。本标准不涉及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烹饪、烧烤及类似用途的便携式电器的性能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家用烹饪、烧烤及类似用途的便携式电器。本标准定义了用户感兴趣的此类器具的主要性能特性,并规定了测试方法。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由于时间和测试材料、成分的差异以及实验操作员主观判断的影响,当考虑精确度和可重复性时,利用标准所描述的测试方法在大致相同的时间段内,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员使用相同的器具进行试验会比在不同实验室对某一台器具进行试验具有更高的可靠性。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的微波炉、电灶、灶台、炉和烤架,也不适用于专门为商用和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烹饪、烧烤及类似用途的驻立式电器的性能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家用烹饪、烧烤及类似用途的驻立式电器。本标准定义了用户感兴趣的此类器具的主要性能特性,并规定了测试方法。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由于时间和测试材料、成分的差异以及实验操作员主观判断的影响,当考虑精确度和可重复性时,利用标准所描述的测试方法在大致相同的时间段内,在同一实验室,由统一操作员使用相同的器具进行试验会比在不同实验室对某一台器具进行试验具有更高的可靠性。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的微波炉、电灶、灶台、炉和烤架,也不适用于专门为商用和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设备、装置和相关组件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商用食品加工设备的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a)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汽压力不大于80 k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 L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b)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 Pa的蒸箱类燃具;c)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腔体内压力不大于80 kPa的炸炉类燃具;d)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煮食炉类燃具;e)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锅口有效直径不小于600 mm的大锅灶类燃具;f)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 kW的煲仔炉,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矮汤炉等平头炉类燃具;g)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h) 焖饭量大于等于6L的饭锅类燃具;i)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洗碗机类燃具;j)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炒灶类燃具;k)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烧烤炉类燃具;l)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35 kW的热板炉类燃具;m)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的烤箱类燃具;n) 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类;电风扇类;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脱水机类;储水式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类;快热式电热水器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炉、烤架、面包烤架类;家用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电烤炉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电饭锅类;冷热饮水机类。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电风扇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
本标准规定了外来草本植物普查的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外来草本植物普查的组织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食品烘烤器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面包片烘烤器、华夫饼炉和三明治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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