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25-0567|
位移型消能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部分规定了水电站水力机械设备的基本术语,并对其部件加以定义。 本部分的目的为: ·规范各部件的名称。当有两个以上名称存在时,给出优先选择的一个,其他名称列入括号内; ·为便于辨认,用图示方式定义了部件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型式的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混流式;——轴流式;——贯流式;——斜流式;——冲击式。本标准关于水轮机的描述,也适用于与之类似的蓄能泵或水泵水轮机。本标准还涉及影响改造或受改造影响的电站建筑物及其他设备,但未作详细论述。本标准是用来鉴别、评估和实施水轮机更新改造和性能改善的工作,可供业主、咨询单位和供货厂商确定下列事项:——更新改造和性能改善的经济性分析;——更新改造和工作范围;——技术要求;——效果评估。本标准的目的在于:——为决策过程提供帮助;——为改造提供信息资源;——改造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认定;——改造过程中关键点的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运载火箭的通用、总体、弹道、载荷和动特性、空气动力、气动热、力学环境、热环境、电磁环境、自然环境、结构系统、分离系统、发动机、增压输送系统、控制系统、测量系统、推进剂利用系统、故障检测和处理系统、逃逸系统、电源与供配电系统、地面测发控系统、发射场、总装、测试和发射流程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运载火箭设计、生产、试验和发射等研制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电力设施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 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 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 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 电力通信微塔及其基础。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1.0.4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应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1.0.5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1为适应堤防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堤防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1.0.3堤防工程设计应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潮)规划为依据。城市防洪堤工程设计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1.0.4堤防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气象水文、水系水域、地形地质、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堤防工程加固、扩建设计还应具备堤防工程现状及运用情况等资料。1.0.5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稳定、应力、变形、渗流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兼顾河道生态、周边环境及景观要求。1.0.6堤防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采用安全、经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7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1级堤防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进行抗震设计。1.0.8堤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边坡工程以及岩石基坑边坡工程。超过上述限定高度的边坡工程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强措施。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明确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保证勘察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宜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勘察工作宜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宜分为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33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设计阶段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水文勘测、工程气象勘测。本标准不适用于架空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工程建设的采矿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防洪任务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
前沿科学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抖音
中析研究所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快手
中析研究所
微视频
中析研究所
小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