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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酚(以苯酚计)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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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中挥发酚残留量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中可食部分挥发酚残留量的测定。
本文件描述了生活饮用水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电导率、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测定方法和水源水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电导率、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类(4-氨基安替比林三氯甲烷萃取分光光度法)、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和(或)水源水中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的测定。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水文地质学基础内容、各种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钻探、野外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水文地质化学、地下水动力学、岩溶水文地质、水资源、矿床水温地质、土壤改良、各项水文调查成果等水文地质学方面的数据分类与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是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含五氯酚工业废水以及被五氯酚污染的水体中五氯酚的测定。其测定浓度范围为0.010.5mgL:挥发酚类化合物(以苯酚计)低于150mg/L对测定无干扰。低检出浓度为.01mg/L。
GB/T l2763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生态调查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和资料处理。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近海、海湾、河口海洋生态调查,大洋生态调查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废水、焦化废水和铁合金废水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复混肥以及联碱法纯碱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电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测定大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区大气,也适用于室内及公共场所空气中酚类化合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和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产品。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对海水分析的样品采集、贮存、运输、测定结果计算等提出了技术规定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洋、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可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常规水质监测,近岸浅水区环境污染调查监测,以及海洋倾废、疏浚物、赤潮和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专项调查监测与海洋有关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实验、分析、资料整理等方法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近海环境污染的生物学调查、监测和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 8978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大气污染物监测、填埋气体监测、渗沥液监测、外排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填埋堆体渗沥液水位监测、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填埋物监测、苍蝇密度监测、封场后监测的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值及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焚烧。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长白山人参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吉林长白山人参。人参作为药用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新版本)。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灌溉农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质要求、其他规定和监测与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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