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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规定了完整水表和作为独立单元的水表测量传感器(包括流量或体积检测元件)以及计算器(包括指示装置)的试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GB/T 778.1定义的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的型式评价试验和首次检定试验。本部分给出了水表型式评价试验和首次检定试验的详细试验程序、试验原则、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如果法规有要求,本部分也适用于辅助装置。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合成冲击响应谱(SRS)试验。适用于需要模拟复杂特性瞬态激励的样品。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机的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本标准适用于除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及家用或类似用途的风机设备以外的工业用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测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箱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b)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气轮机(参见ISO 10816-3);c) 燃机驱动泵(参见ISO 10816-7);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3);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2);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ISO 10816-2);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ISO 10816-3);h) 齿轮箱;i) 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条件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组,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参见ISO 7919-1和ISO 7919-4。
GB/T 11348的本部分给出了评价位于或靠近主轴承处测得的旋转轴现场径向振动烈度的具体规定。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正常稳态运行工况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相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b)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气轮机(参见ISO 7919-3);c) 燃机驱动泵(参见ISO 7919-3);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7919-3);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7919-2);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ISO 7919-2);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ISO 7919-3);h) 齿轮箱;i) 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状态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规定的这些振动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通常也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的振动值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见ISO 10816-1和GB/T 6075.4。
本部分规定了用连接式激振器单点平动激励测量结构(如建筑物、机器和车辆)的机械导纳或其他频率响应函数的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导纳、加速度导纳或位移导纳的测量,既可以是驱动点测量,也可以是传递测量。它还适用于确定这些比值的倒数,如自由有效质量。尽管采用单点激振,但可同时测量的运动响应的测点数目没有限制,例如:模态分析中要求的多点响应测量。
本部分规定了如何用一个与结构不相连的冲击激振器激励结构来测量其机械导纳和其他频率响应函数的方法。本部分仅限于为获取精确的导纳测量而使用的冲击激励技术。
本标准规定了GB/T 6974.3所定义的塔式起重机设计计算的规则、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组装与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永久性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电力或内燃机(发动机)驱动的塔式起重机;——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可装设塔身的流动式起重机;——带或不带臂架的安装桅杆;——标准发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车辆机械振动数据的统一表述方法,并描述了与试验条件有关的仪器系统、试验车辆和运行条件的基本内容,还规定了对测试数据进行处理时的参数分析的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车辆和作业机械(及其部件)的结构试验,且适用于测量车辆-乘员界面振动的表述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的原始记录,也适用于估价、汇总、比较或编辑来自原始记录的测量数据的报告或其他出版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表述从测量数据中导出的任何形式的系统传递函数或其他动力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本标准包括了工程地质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实际应用学科常用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质生产、科研、教学及交流。
本标准规定了与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坐标系和运动、车轮及轮胎、悬架系统、方向操纵系统、定向动力学、摩托车运动特性、摩托车一驾驶员系统的空气动力特性、驾驶姿势和行为、试验等有关的专用术语的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为摩托车),其他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成果报告书编制和资料归档。本标准适用于海底电缆工程、海底管道工程的选址和勘察,其他海底线性、浅基础构筑物的选址和勘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平台场址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方法与技术要求、成果报告编制和资料归档。本标准适用于海上桩式固定平台、海上重力式平台、海上自升式平台场址的工程地质勘察,其他海上固定式结构物场址的工程地质勘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SWT)的安全准则、质量保证、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条件下的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风力发电机组的预期寿命期间,提供适当的防护等级,以防止各种危险对风力发电机组造成损坏。本标准涉及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全部子系统,如保护机构、内部电气系统、机械系统、支撑结构、基础以及与负载的电气连接。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包括:包含支撑结构的风力机本身、风力发电机组控制器、充电控制器/逆变器(如果需要)、电缆和开关、安装与运行手册及其他文件。虽然本标准类似于IEC 61400-1,但为了使其适用于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做了简化和相当数量的变动。如果能够适当地证明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标准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第6章中分级和相关的外部条件的定义。采用本标准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适当的规程的责任。本标准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不大于200 m<上标2>,产生的电压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网或离网应用的风力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幕墙抗震性能振动台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要求、试验程序、试验数据处理及检测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模拟地震振动台对建筑幕墙试件进行动力反应的试验,用以检查、验证、评估建筑幕墙的抗震性能。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冷却机的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配用压缩机功率大于7.5 kW的谷物冷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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