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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确立海洋功能区划的原则、海洋功能区的分类体系、类型划分指标及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GB 17378 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监测数据处理常用术语及符号,离群数据的统计检验,两均数差异的显著性检验,分析方法验证,内控样的配制与应用,分析质量控制图绘制等。 本部分适用于海洋环境监测中海水分析、沉积物分析、生物体分析、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的数据处理及实验室内部分析质量控制。海洋大气、污染物入海通量调查、海洋倾废和疏浚物调查等也可参照使用。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监测过程中,进行样品采集、贮存和运输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海洋环境中水质、沉积物、生物的样品采集、贮存、运输,也适用于海洋废物倾倒和疏浚物倾倒中水质、沉积物、生物的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对海水分析的样品采集、贮存、运输、测定结果计算等提出了技术规定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洋、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可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常规水质监测,近岸浅水区环境污染调查监测,以及海洋倾废、疏浚物、赤潮和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专项调查监测与海洋有关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沉积物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对样品采集、贮存、运输、预处理、测定结果和计算等提出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洋、近海、河口、港湾的沉积物调查和监测,也适用于近海、港湾、河口疏浚物和倾倒物的调查与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质量词汇,土壤质量词汇内容包括三部分:1)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范畴的名词术语;2)土壤采样范畴的名词术语;3)区域土壤修复的名词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对土壤保护、土壤监测、土壤治理等方面活动中用的名词术语及定义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内容、技术方法和报告书(表)编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区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回顾性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涉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材质要求及分类、使用要求和样品采集与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的检测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测定海洋沉积物样品中正构烷烃(C<下标9>~C<下标36>)的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样品处理、分析步骤、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海洋沉积物、填海物料、疏浚物等中的正构烷烃(C<下标9>~C<下标36>)的气相色谱-质谱法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向海洋倾倒的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的检测指标、限值和评价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其他管辖海域,在海洋倾倒前对拟倾倒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的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倾倒疏浚物的评价要求、评价限值、分类、化学和生物学检验方法以及疏浚物处置方式。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疏浚物海洋倾倒活动。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并作为水运工程设计的通用标准。
1.0.1为统一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疏浚与吹填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疏浚与吹填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和航道工程疏浚与吹填的设计。人工岛、护滩护岸、海底管沟的开挖与覆盖、吹填造地等类似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本指标适用于国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编制,与《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配套使用。港口维护工程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倾倒区选划的一般规定、疏浚物分类和评价程序、社会调查、海上现场调查、废弃物海上倾倒试验、数学模拟计算和可行性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等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工作;对于天然有机物、阴沟淤泥等废弃物海洋倾倒区选划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平台、海上人造构筑物、鱼类废物或其他工业性鱼类加工产生的物质等海洋处置和弃置区域的选划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以及分类体系的划分。本标准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基本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内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经济指标体系框架、分类、指标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对海洋经济活动的统计调查、监测评估、分析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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