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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式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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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工业或商业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制冷量为50 kW以上的集中空调或工艺用冷水的机组,也适用于为防止因室外气温降低而引起冻结、在水中溶解化学药剂作载冷(热)的机组。以发动机(柴油机或燃气机)或透平发动机(蒸汽轮机或燃气轮机)驱动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不适用于饮用水、饮料及不以水作载冷(热)剂的工业专用的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 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和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由电动机驱动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集中送风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产品的分类、节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出的各种用能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核电厂的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使用的核级机组和抗震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水族箱用及类似用途循环水温调节机(以下简称水温调节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作为冷(热)源,基于直接制冷(制热)系统,名义制冷(热)能力≤12 000 W,用于调节水族箱及类似用途水温度的水温调节机。其他用途的水温调节机,例如在商店、餐馆和水产养殖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水温调节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风管送风式空调机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 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节能建筑的评价,编制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评价。节能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包括建筑及其用能系统,涵盖设计和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在达到适用的室内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节能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的建设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各行业工厂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各类辅助生产建筑。本标准规定了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政府办公建筑、商用办公建筑、科研办公建筑、综合办公建筑以及功能相近的其他办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绿色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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