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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地质、油气田开发、采油采气工程和采油用油田化学剂等领域的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地质与勘探、油气藏工程、采油工程、采气工程和油田化学剂等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水文地质学基础内容、各种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钻探、野外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水文地质化学、地下水动力学、岩溶水文地质、水资源、矿床水温地质、土壤改良、各项水文调查成果等水文地质学方面的数据分类与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是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和滩海陆采油田注水工程以及气田采出水回注工程注入部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输送原油、天然气、煤气、成品油等管道穿越障碍物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和滩海陆采油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田采出水处理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跨越人工或天然障碍物工程的施工。不适用于沿既有桥梁敷设管道。
为适应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编制的质量以及内容的统一和完整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和滩海油气田及海上油气田陆上设施地面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为规范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2MPa,设计温度为-20℃~360℃的陆上油田集输钢质管道和设计压力不大于70MPa的陆上气田集输钢质管道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中硫化氢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1.0.3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工程和下列储存容积小于等于10000 m<上标3>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及运输工程;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半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全冷冻式储罐和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除外);3 海洋和内河水运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设施;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煤矿矿井原煤生产系统与选煤厂洗选系统中的地面建筑工程;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储装运系统及辅助生产系统中的地面建筑工程和管线类工程;煤矿矿井与选煤厂中的行政公共建筑工程;本条第1~3款建设工程中所涉及的自然边坡、人工边坡、基坑工程及地下水勘察;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勘察。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水平定向钻法施工的各种管道穿越工程。
本规程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燃气管道的穿跨越工程:1 设计压力不大于4. OMPa城镇燃气管道穿越工程和管桥跨越工程;2 随桥梁敷设的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城镇燃气管道跨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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