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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遵循的原则和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明确了能源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的原则、认证相关活动的实施和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认可、同行评审或其他审核过程,作为实施或评价的准则。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固体磷酸-铵肥料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硫酸、磷酸、氨为原料,采用二水法、半水法、半水-二水法工艺生产磷酸,及采用传统法、料浆法工艺生产磷酸一铵的企业进行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控制与考核,以及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外购商品磷酸生产的磷酸一铵,也不适用于以磷酸、氨为原料生产工业级磷酸一铵。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固体磷酸二铵肥料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硫酸、磷矿、氨为原料,采用二水法、半水法、半水-二水法工艺生产磷酸,及采用传统法、料浆法工艺生产磷酸二铵的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控制与考核,以及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外购商品磷酸生产的磷酸二铵;也不适用于以磷酸一铵为原料生产的磷酸二铵。
本标准规定了摩擦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不带钢背(或蹄铁)的模压型摩擦材料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及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沥青基防水卷材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给出了煤炭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煤炭企业中的原煤开采、加工和洗选及其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指南及指导性方法和实施建议。本标准适用于依据GB/T 23331-2012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各类平板玻璃企业。压延玻璃企业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部分规定了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成套装备中生料制备系统的装备构成、技术要求、安全环保要求、安装验收、调试和性能测试及交货文件。本部分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成套装备中生料制备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碱回收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碱回收工艺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制浆废液、石油化工废液、生物化工废液等含碱废液为燃料的锅炉。以其他废液废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分类与型号编制、组成与基本配置、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设计与制造、检验、试验与检测、技术文件与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安装、调试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的强制鼓风燃烧器和自然通风燃烧器。电站锅炉启动燃烧器、各类工业窑炉与工业加热炉及其他用途燃烧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以转炉、电炉为主要冶炼设备的炼钢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钢铁企业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的节能设计,以及钢铁企业能源规划等。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加工企业铜、铝加工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节能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的建设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各行业工厂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各类辅助生产建筑。本标准规定了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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