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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钢热轧制品.热机轧制的可焊接细粒钢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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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2~M24、保证扭矩为Ⅰ级(适用于钢、铁或不锈钢)或Ⅱ级(适用于黄铜),用钢、可锻铸铁、不锈钢或黄铜制成的两翼为半圆形的A型或B型蝶形螺母。
本部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3~M20、保证扭矩为Ⅰ级(适用于钢、铁或不锈钢)或Ⅱ级(适用于黄铜),用钢、可锻铸铁、不锈钢或黄铜制成的两翼为长方形的蝶形螺母。
本部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3~M10、保证扭矩为Ⅱ级(A型)或Ⅲ级(B型),用钢板冲压制成的A型(高型)或B型(低型)蝶形螺母。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长圆柱端紧定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6~M12、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长圆柱端紧定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为0.6~20mm的开口销。
本标准规定了止动垫圈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铆钉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0.6~50mm、A型和B型的圆锥销。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6~50mm、公差为h10、材料为易切钢等的内螺纹圆锥销。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柱销及锥销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编写生铁、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优质碳素结构钢、切削钢、合金结构钢、弹簧钢、工具钢、轴承钢、不锈钢、耐热钢、焊接用钢、冷轧电工钢、电磁纯铁、原料纯铁、高电阻电热合金及有关专用钢等产品牌号。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编写牌号。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沸腾钢除外)、低合金钢、合金钢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坯)的化学成分相对于规定的熔炼化学成分界限值的允许偏差,并给出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钢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对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金属材料承受弯曲塑性变形能力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试样的弯曲试验。但不适用于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由其他标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的试验原理、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和仪器、试样、试验要求、试验结果评定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钢、铸铁及有色金属管在室温下的液压试验,用于检验金属管的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圆形横截面金属管塑性变形能力的卷边试验方法。除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以外,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不超过150 mm,壁厚不超过10 mm的金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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