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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尿素装置中尿素合成塔的要求、水压试验和渗漏试验、不锈钢的酸洗钝化、油漆、包装、运输、标志及出厂技术文件。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1.6 MPa、设计温度不大于200 ℃的尿素级超低碳奥氏体不锈钢(以下简称不锈钢)衬里尿素合成塔。
本标准规定了在设计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小于0.1MPa的铝制(即罐体部分的壳体、封头以及其上焊接构件为纯铝及铝合金材料)铁道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运输浓硝酸、冰醋酸、乙二醇、过氧化氢、丙烯酸酯以及类似介质用的铝制铁道罐车。对不能用本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罐车,允许采用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进行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及压力容器(以下简称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焊缝检查、焊后热处理和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 MPa,介质为水及饱和蒸汽的锅炉;设计压力不大于6.4MPa,介质为水或空气的压力容器。
本标准规定了贮运重水用奥氏体不锈钢制焊接容器的型式结构、制造、试验和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温度为5℃~60℃,容积为2L、10L、50L、100L、200L可重复盛装重水的奥氏体不锈钢制焊接容器。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球形储罐(以下简称“球罐”)的设计(包括规则设计和分析设计,下同)、制造、组焊、检验与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6.4 MPa、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使用温度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撑的球罐。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球罐:核能装置中的球罐;经受相对运动(如车载或船载)的球罐;公称容积小于50 m<上标3>的球罐;双层结构的球罐。
本标准规定了铜及铜合金复合钢板(以下简称铜钢复合板)焊接的材料、焊工、焊前准备、焊接、焊接质量检验以及焊接缺陷返修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厚度超过8mm、复层为铜或铜合金、基层为碳素钢或低合金钢的铜钢复合板的焊接。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铜钢复合板的焊接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的材料、焊工、焊前准备、焊接工艺、焊接质量检验及焊接缺陷返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不锈钢为复层,以碳素钢或低合金钢为基层的总厚度不小于4mm的不锈钢复合钢板的焊接。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焊接的材料、焊工、焊前准备、焊接工艺、焊接质量检验以及焊接缺陷返修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钛及钛合金为复层、以碳素钢、低合金钢或不锈钢为基层的总厚度在8mm以上的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的焊接。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以下简称波形膨胀节)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分类和标记、材料、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检验规则、出厂要求、贮存与安装。本标准规定的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适用于:a) 压力容器用无加强U形、加强U形或?形,承受内压或外压的单层或多层波形膨胀节,其中波纹管符合7.2.1的规定。b) 设计压力不大于12 MPa。c) 设计温度适用以下条件:1) 钢材不超过GB/T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2)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d) 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e) 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2所述范围的波形膨胀节,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制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波形膨胀节:a) 直接火焰加热用波形膨胀节;b) 非金属波形膨胀节;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波形膨胀节。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钢板焊接接头(以下简称焊接接头)的拉伸、弯曲、冲击和硬度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压力容器、核反应堆、储槽和舰船及其他用途的以钢材为基材,以不锈钢或有色金属为覆材,总厚度不小于8 mm的轧制、爆炸、堆焊、铸造、爆炸轧制、堆焊轧制及铸造轧制的单面和双面复合钢板焊接接头力学和工艺性能试验、对于总厚度小于8 mm的复合钢板和其他金属复合板焊接接头力学性能试验亦可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车用钢瓶)的型式及基本参数、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存放。本标准适用于工作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工作压力为2.2MPa,耐压试验压力为3.3MPa,公称容积为1L~240L,可重复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车用钢瓶。
本标准规定了搪玻璃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代号、设计、材料、金属基体的制造、检验和验收、搪玻璃过程要求、搪玻璃件成品质量及技术指标、出厂检验、搪玻璃设备的组装、铭牌、包装、运输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温度高于-20℃至200℃的搪玻璃设备及其配件、塔节、管道及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站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接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文件。本标准适用于核电站核安全2、3级和非核安全级设备承压部件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接钢管。
本标准规定了不锈钢焊接气瓶(以下简称钢瓶)的材料、设计、制造工艺、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存放等基本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温度-40 ℃~60 ℃下使用的,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6.0 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5 L~1 000 L可重复充装与钢瓶材料具有相容性的压缩气体、低压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的钢瓶。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二甲醚钢瓶的结构型式、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运和设计使用年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 ℃~60 ℃)下使用、公称工作压力为1.6 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可重复盛装液化二甲醚(符合GB 25035规定)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钢瓶)。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碳素钢、低合金钢、奥氏体不锈钢、铁素体不锈钢及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质焊接气瓶的焊条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及等离子弧焊等焊接方法的焊接工艺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的焊接工艺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激光-电弧复合焊接工艺评定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钢、镍及镍合金。
本标准规定了汽水分离再热器(MSR)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设备汽水分离再热器中实现汽水分离与再热功能的本体及其附属在其上的部件(如设备支撑等),不包括为其配套的装置,如管道、仪表、阀门或其他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缩写LNG)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型式、基本参数、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存放、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 ℃~60 ℃)下使用、贮存介质为LNG、设计温度不高于-196 ℃、公称容积为150 L~5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8 MPa~3.5 MPa的用作汽车燃料箱的可重复充装焊接绝热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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