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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腹膜透析、血液灌流和血浆置换等有关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与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腹膜透析、血液灌流和血浆置换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维修、管理、教学、临床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中水再生利用装置(以下简称“中水装置”)的分类、工艺组合、通用要求、选型、检验及验收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镇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为再生利用目标的中水再生利用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回用。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简称“水处理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性能测试。
本标准规定了高矿化度矿井水处理与回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处理技术要求、回用技术要求、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矿山企业高矿化度矿井水处理与回用。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工程设计。
为使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符合方针、政策、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减排、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包括特殊钢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钢铁企业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工厂排放口 、重复利用率、吨钢取水量等,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钢铁企业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接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排水水质必须达到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石材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炼焦、电力等工业产生的含硫烟气制酸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硝化甘油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黑索今、奥克托今等火炸药行业硝胺类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列车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工程的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防排烟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在线(on-line)血液滤过或在线(on-line)血液透析滤过中制备透析浓缩液和透析液及血液透析器再处理所用水的低要求。本标准不涉及水处理设备的操作,亦不涉及由处理水与浓缩物混合后制成供治疗用的透析液。这些操作只能由透析人员负责操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透析液再生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棒水处理器的定义和术语、分类、命名和工作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温(标准大气压下)不大于99℃,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水处理器。
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压力不大于12. 6 MPa的化工企业自备电站及化工生产装置配套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软化水或除盐水系统的工艺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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