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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人工采样方法的术语和定义、采样的一般原则和采样精密度、采样方案的建立、采样方法、人工采样工具、煤样的包装和标识以及采样报告。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
GB 1796的本部分规定了大芯腔气门嘴(以下简称“气门嘴”)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标记、结构型式、零部件的类型、结构尺寸及材料、外观、密封性、耐腐蚀、装配扭矩、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重型自卸车、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压路机和平地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充气轮胎用气门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机械轮胎的术语和定义、轮胎规格表示与大负荷标志、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花纹分类及设计花纹深度。本标准适用于重型自卸车、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铲运机、推土机、起重机和压路机等工程机械用新的充气轮胎。
本标准界定了液力元件、液力机械元件及其结构参数、性能参数、工况与特性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相关符号。本标准适用于液力传动的科研、教学、设计、制造及使用等方面。
GB/T 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坐在农业拖拉机驾驶座上的驾驶员朝前、向后和向上看时,障碍物的遮蔽对驾驶员视角影响程度的实测方法和数学方法。 本部分不考虑可拆卸的机具和联接件,例如:前装载装置、托架等。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GB/T 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在高温环境下适应性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其他类型拖拉机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的操作者操纵机构和其他显示装置的通用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也适用于其他不在公路行驶的自走式工程机械,如土方机械、工业动力货车和起重机等。
GB/T 4269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拖拉机和机械的操作者操纵机构和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本部分适用于农业拖拉机和机械,如联合收获机、棉花采摘机和饲料收获机等的操纵机构和显示装置用符号。
GB/T 4269的本部分规定了 ISO 6814所界定的林业机械的操作者控制符号和其他标记。本部分给出的符号和其他标记适用于伐木归堆机、抓钩式集材机和木材装载机,也适用于专用链锯、平衡支撑装置和绞盘机。
本标准规定了将往复式内燃机由发动机及其所装零部件和辅助设备引起的火灾危险降至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时,还可对具体用途的发动机提出专门要求。 本标准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发动机能在着火时或着火后继续进行动转。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驱动农业拖拉机、道路车辆、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及航空用发动机。 本标准亦可适用于驱动工业卡车和小型船舶用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防火标准的其他用途的往复式内燃机。 除上述用途的发动机以外,本标准还可用作发动机应用标准的基础。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矿用装岩机和装载机的试验内容和试验方法,包括整机性能参数测试、负荷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下列地下矿用装岩机和装载机(统称“装载机”)的出厂试验、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轨轮式铲斗装岩机;——轮胎式铲斗装岩机;——履带式铲斗装岩机;——地下挖掘装载机;——铲装机;——立爪装载机;——履带式双臂(蟹爪)装载机。本文件不适用于地下矿用耙斗装岩机、装运机和铲运机。
GB 4706.1—1998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适用于由步行控制、市电驱动的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的安全。该类工具以旋转刀具修理草坪,例如通过耙除青草、茅草和苔藓,或垂直铲入草坪内来更新草坪。这类松土机主要供住宅及周围使用或作类似用途,其额定电压不大于单项250V。 本部分不适用于步行控制的电动割草机(IEC 60335-2-77)、步行式和手持式割草机和草坪修边机(IEC 60335-2-91)、草坪切边机、连枷型割草机、镰刀型割草机和农用割草机。 本部分一般不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或体弱人员使用的器具; ——供儿童玩耍的器具的情况。
IEC 60335-1这一章的内容改换为: 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供住宅周围使用的或类似用途的步行控制电动割草机的安全,包括滚筒式割草机或转盘式割草机,其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 本部分的要求不考虑切割装置为一根或多根非金属纤维绳,或一个或多个非金属切割元件,且其主轴是安装在一般作绕圆心旋转的驱动装置上的转盘式割草机。这些切割装置是靠离心力来进行切割的,单个切割装置的动能不超过10J,并且切割装置不能用由制造商提供的金属或其他刚性材料制成的相同器件进行替换。 本部分一般不考虑: ——儿童或体弱者在没有监管的条件下使用器具的情况。 ——儿童用器具进行玩耍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或电池供电的便携式组合器具,带或不带内置的电池充电器,带有一个底盘,打算在室内或室外使用的与工业和商业在户内或户外使用的,湿式、干式清洁地毯或地板的器具的安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电动机使用其他形式能量的器具,但是必须考虑其造成的影响。对于表明在正常使用中要处理危险粉尘的器具,附加要求在IEC 60335-2-69附录AA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起升高度大于1 800 mm的各种型式乘驾式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的护顶架、驾驶员腿和脚的保护、翻车保护结构(ROPS)和落物保护结构(FOPS)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满足“核心”标准GB/T 2140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核心”标准GB/T 21404要求的发动机功率代号,以便必要时可简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这可适用于诸如发动机铭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 本部分为“卫星”标准,只有在与“核心”标准GB/T 21404一起使用时,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条件。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调速系统要求和参数的分级,以及典型发动机转速的术语和定义。特殊用途发动机可提供附加要求。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驱动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业和工业用拖拉机、道路车辆和航空用发动机,也不包括自调式发动机和仅要求限制高转速或大供油量的发动机。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压燃式发动机(柴油机)的要求,对火花点燃式发动机和双燃料发动机可提出特殊要求。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机组轴系扭转振动的一般要求和定义。 必要时,可以对特定用途的发动机提出单独要求。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机组,但不包括驱动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用拖拉机、工业拖拉机、汽车和载重卡车及飞机用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为保护往复式内燃机及其驱动机械的超速限制器的一般要求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业和工业用拖拉机、道路车辆和航空用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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