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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标准确定了由中文、英文、法文、德文组成的链条链轮术语,术语按产品的设计和用途分类,内容涉及各类用途的机械链条、附件、辅件和链轮。对所列术语未作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在ISO标准中规定的链条和零件,也适用于许多特殊用途的非标链条和链轮。标准中所列词汇都配以相应图形对照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见第3章)。 本标准考虑了按照预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见第4章)。 本标准未考虑因地震引起的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前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楼道升降机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楼道升降机:在固定层站之间的楼道或倾斜面上运行;额定速度不大于0.15m/s;导轨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大于75°;运载装置由一条或多条导轨支撑或导向。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杂物电梯。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本标准考虑了按照设计或制造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仅载货电梯时,所有与仅载货电梯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仅载货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的设计、制造、标记和包装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动人行道胶带。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站及区间安全疏散的总体要求、土建设施及设备系统的疏散技术要求、安全疏散的运营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钢轮钢轨系列地铁系统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设计及已运营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轻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城际铁路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了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业主与制造商之间协商的内容以及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性设计指南、选择与规划、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使用方面的相关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考虑了下列人员的安全:a)乘客;b)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但在紧邻处)的人员;c)被授权人员(包括维护及检查人员)。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适用于:a)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b)螺旋式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c)加速式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但是,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作为参考。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见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2)产品主要参数超出适用范围的;(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产品配置发生变更的;(4)出现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本大纲适用于以下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 (一)压力容器设计鉴定评审员(代号RSP); (二)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员(代号DSP); (三)锅炉鉴定评审员(代号GZP); (四)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员(代号RZP); (五)压力管道鉴定评审员(代号DZP); (六)电梯鉴定评审员(代号TZP); (七)起重机械鉴定评审员(代号QZP); (八)客运索道鉴定评审员(代号SZP); (九)游乐设施鉴定评审员(代号YZP); (十)场(厂)内机动车辆鉴定评审员(代号NZP); (十一)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员(代号JYP); (十二)气体充装鉴定评审员(代号CZP); 鉴定评审人员从事的鉴定评审范围包括相应特种设备的部件、材料、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 运营、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YC/T 284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要求,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和现场运行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省级烟草公司(局)、省级工业公司等省级公司、烟草加工和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特指地市级烟草公司,烟草加工单位含烟叶复烤、卷烟制造、雪茄烟制造、再造烟叶生产的单位。烟草配套和多元化投资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醋酸纤维、烟草印刷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对象数字化定义的一般要求、资源层、核心层及交互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内以及各阶段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水利、交通、电信等建设领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可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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