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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管形荧光灯用的灯座和启动器座的技术和尺寸要求,以及确定灯在灯座中和启动器在启动器座中的安全性和匹配性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供装有附录A所示灯头的管形荧光灯使用的独立式灯座和内装式灯座,以及供在交流电路中工作时工作电压有效值不超过1 000 V的、符合IEC 60155的启动器使用的独立式启动器座和内装式启动器座。本文件也适用于外壳和圆顶盖成为一体的单端管形荧光灯灯座,这种灯座类似于爱迪生螺口灯座(例如G23和G24灯座),依照IEC 60238的下列条款进一步检验:9.4、9.5、9.6、10.3、11.7、12、13.2、13.5、13.6、13.7、14、16.3、16.4、16.5、16.9。本文件还适用于和灯具一体化或打算装于器具内部的灯座,仅包括对灯座的要求。对于所有其他的要求,例如接线端子区域的防触电保护,宜符合相关器具的标准要求,并且首先安装在合适的装置中,当根据这个装置自身的标准进行检验时,同时对其进行试验。供灯具制造商使用的灯座不可零售。在合理的前提下,本文件还适用于上述明确提及的类型以外的灯座和启动器座,以及光源连接器。本文件使用术语“座”来表示灯座和启动器座。使用术语“双插脚灯座”时,也适用于楔形灯头。
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插脚式灯头和灯座的互换性尺寸的量规的型式、尺寸,使用目的及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设计和制造检验按GB/T 1406.2插脚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和GB/T 19148.2插脚式灯座的型式和尺寸生产的插脚式灯头和灯座的量规。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使用电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应急电压降低对高压气体放电灯灯具的影响。 对于含有诸如遥控器、指示器和转换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装置,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应实施并符合的试验。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通风管道或用于通风空间的(强制通风)通风式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管形荧光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应与GB 7000.1一直使用。应注意的是,本部分只规定了通风式灯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没有规定性能方面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科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 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光度测试的标准条件,并推荐了测试程序,同时为光度实验室的试验和灯具性能数据的表达提供指导。对于实际测试条件不同于标准测试条件的灯具,标准给出了修正系数的测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部分类型灯具的光度测试。为极其的设施设计的特殊灯具类型,对测量和数据表达有特殊需要时,本标准不能覆盖其特性,应使用补充标准。这些补充标准在本标准适当章条内引用,并在必要时定义特殊要求和测量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发射、抗扰度和性能准则的电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满足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A.813决议的要求(参见附录A)。 依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和安装的设备满足相关的IM0要求。 注1:本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已作为EMC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注2:本标准未涉及对人员的影响。 本标准针对测量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南和建议,来实现下列各组设备中的电气与电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A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B组:发电和变电设备 C组:以脉动能量工作的设备 D组:开关设备和控制系统 E组:内部通信和信号处理设备 F组:非电气零件和设备 G组:综合系统 IEC 60945是A组和C组的基础EMC标准。 注:本标准没有具体说明诸如对电击和设备介电(强度)试验时保护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包括下列工作类型的灯:a)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带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预热阴极灯;b)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不带启动器(无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高电阻预热阴极灯;c)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不带启动器(无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的低电阻预热阴极灯;d)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预热阴极灯;e)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线路的非预热阴极灯;f)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非预热阴极灯。对于本标准中给出的某些要求,见相关灯的参数表。本标准中包含一部分灯种的参数表。对于本标准范围中但未提供参数表的其他灯种,相关的灯参数由灯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给出。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汞灯、低压钠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放电灯用镇流器的性能要求。第12章~第15章对特定类型的镇流器均规定了具体要求。本标准所论述的是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电源的电感式放电灯用镇流器,灯的额定功率、尺寸及特性均符合相应IEC的灯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下列灯头的普通照明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2G7、2GX7、GR8、2G10、G10q、GR10q、GX10q、GY10q、2G11、GX23、G24、GX24和GX32。本标准规定了制造商根据成品灯的检验记录确定全部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具体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产品认证。本标准还规定了评定批量产品的检验程序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自镇流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 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功率不超过60W; -额定电压100 V~250 V; -爱迪生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 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 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正在考虑之中。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单端荧光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包括下列使用外装镇流器工作的灯:a) 采用交流电源频率工作的内启动预热阴极单端荧光灯;b) 采用交流电源频率和高频带启动器工作的外启动预热阴极单端荧光灯;c) 采用交流电源频率和高频无启动器工作的外启动预热阴极单端荧光灯;d) 采用高频工作的外启动预热阴极单端荧光灯;e) 采用高频工作的外启动非预热阴极单端荧光灯。本标准给出的某些灯的要求,见“相关灯的数据活页”。符合本标准的灯,当采用符合GB/T 14044 或 GB/T 15144 的镇流器及符合 GB 20550 或 GB/T 19655-2005 的启动器并安装在符合 GB 7000.1-2007 的灯具中时,施加92%~106%额定电源电压,在10℃~50℃的环境温度下燃点时,可以顺利启动和正常工作。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的限制。本部分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谐波分量按照附录A和附录B进行测量。本部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非专用电弧焊设备,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属于本部分的范畴。专用电弧焊设备的有关规定在IEC 60974-1中给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据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给出的安装限制。按照本部分所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特殊设备的试验条件在附录C中给出。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系统的限值尚未考虑。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下列灯头的一般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Fa6、Fa8、G5、G13、2G13、R17d和W4.3X8.5d。 本标准规定了根据对全部产品的评定和用生产厂对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来确定生产厂的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产品认证。本标准还规定了评定批量产品的检验程序细则。
本文件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荧光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如下类型的荧光灯:——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额定功率为3 W~60 W的自镇流荧光灯和额定功率为10 W~60 W的自镇流无极荧光灯;——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带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以及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预热阴极灯(以下简称双端荧光灯);——具有预热式阴极的单端荧光灯;——额定功率为30 W~400 W的单端无极荧光灯。本文件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本标准规定了离网型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及其部件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文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由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组、充放电控制器、逆变器及用电器等组成的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
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各种白炽灯和气体放电灯使用的插脚式灯座的型式和尺寸及确保灯座安全性和互换性的尺寸。本部分适用于电光源用插脚式灯座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电或50H<下标z>或60H<下标z>的1000V以下交流电的灯的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还适用于尚未标准化的灯所使用的控制装置。本部分涉及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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