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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1的本部分将为正确执行GB 311.1—2012《绝缘配合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提供指导,以便经济合理地确定三相交流电力系统中输变电设备或成套装置的额定耐受电压、选取相应于设备高电压U<下标m>的标准绝缘水平。本部分与GB 311.1—2012相对应,适用于高压交流输变电设备的相对地绝缘、相间绝缘和纵绝缘,并按设备高电压分为两个范围,即范围I和范围II。与设备高电压的关联性仅是为了绝缘配合的目的,本部分不包括对人员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 kV以上的三相交流系统,给出或推荐的数值一般也仅适用于这些系统。但是,提供的基本原则对两相和单相电力系统也是适用的。在导则中强调结合具体工程研究绝缘配合,以合理确定绝缘水平的必要性,这对范围II的设备更有意义。本部分不考虑例行试验,有关例行试验由相关设备委员会规定。本部分的内容严格遵循GB 311.1—2012给出的绝缘配合的程序(GB 311.1—2012中图1)。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与GB 311.1—2012图1中相应的框格对应,给出了如何掌握绝缘配合程序原则的详细信息,求取要求耐受电压。本部分强调,在绝缘配合程序的初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运行中作用电压的所有起因、分类以及类型,与设备高电压的范围(范围I、范围II)无关。只有在程序的后阶段,在选取标准(额定)耐受电压时,采用了用标准耐受电压涵盖特殊运行作用电压的原则,给出了GB 311.1—2012中标准绝缘水平与设备高电压之间的对应关系。附录中给出了支撑标准正文阐述的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输电线路铁塔(以下统称“铁塔”)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技术要求、检验、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电线路角钢塔制造,电力微波塔、电力通信塔及类似钢结构制造可参照执行。
GB/T 250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格构式钢支柱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出厂证明书、保管及运输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格构式钢支柱,客运专线不宜采用。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的同类接触网格构式钢支柱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GB/T 250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方形钢管支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出厂证明书、贮存及运输等。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方形钢管支柱(以下简称方钢管柱),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的同类接触网方形钢管支柱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GB/T 250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环形钢管支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出厂证明书、贮存及运输等。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环形钢管支柱(以下简称钢管柱),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的同类接触网钢管支柱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GB/T 250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H形钢支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出厂证明书、贮存及运输等。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H形钢支柱(以下简称H形钢柱),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的同类接触网H形钢柱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风力发电机组腐蚀环境控制及主要结构件、部件(设备)防腐蚀常用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平轴海上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及部件的防腐蚀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架以下结构和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涉鸟故障防治原则、防鸟装置及选择、运行与维护、防鸟装置的加工与安装。本标准适用于交流架空输电线路涉鸟故障防治,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考采用。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高压直流输电接地极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llOkV~750kV的交流架空输电线路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电力设施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 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 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 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 电力通信微塔及其基础。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1.0.4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应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1.0.5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1000kV特高压交流架空输电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单回±800kV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仓储用钢板筒仓的产品质量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仓储用钢板筒仓的产品质量评价、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风电场工程招标设计的主要工作流程、分标方案、主要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并网型陆上风电场工程的招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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