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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工业电热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电热技术领域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说明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潜在点燃危险,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光辐射传输设备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种试验方法,在通过评定或光束强度测量不能保证光学限值时,验证光束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点燃。本部分也适用于位于爆炸性环境外部,但发射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点燃机理如下:——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导致气体分解,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分解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线辐射的点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辐射造成的点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剂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点燃。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大气条件下光辐射设备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标准提供了信息与文献领域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信息与文献领域的知识共享和信息交流。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自动操舵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船用自动操舵仪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GB/T 6115的本部分规定了串联应用于输电线路的晶闸管控制的串联电容器(简称TCSC)装置的设计和试验。本部分适用于TCSC的晶闸管阀、电容器、电抗器的额定参数以及TCSC控制特性、保护特性、冷却系统和系统运行。
《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下述场所的UPS: -单台UPS或由数台UPS互连与相关控制器/开关装置构成单一电源组成的UPS系统; -连接至工业、住宅、商业和轻工业的低压供电系统的任何操作者可触及区或独立电气场所。 本部分拟作为下述定义的C1类、C2类和C3类产品在投放市场前进行EMC合格评定的产品标准。 C4类设备作为固定安装处理。通常在其终使用场所安装后检查。有时可在安装完成前进行部分检查。见附录E。 选择这些要求是为保证UPS在公共场所或工业场所具有适当的电磁兼容电平。但是,这些电平不能覆盖在任何场所都可能发生、但概率很低的极端情况。 本部分考虑了UPS的物理尺寸和功率额定值范围涉及的不同的试验条件。 作为独立的产品,UPS单元或UPS系统应满足本部分的相关要求,但不应考虑用户连接在UPS设备输出端的任何负载产生的EMC现象。 本部分不覆盖特殊安装环境,也未考虑UPS故障情况。 本部分不覆盖直流供电的电子镇流器或基于旋转式机组的UPS。 本部分规定了: -EMC要求; -试验方法; -低性能的电平。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根据GB/T 8566-2001《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的规定,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应编制的主要文档及其编制的内容、格式规定了基本要求。 本标准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 使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适当剪裁(可剪裁所需的文档类型,也可对规范的内容作适当剪裁)。软件文档从使用的角度大致可分为软件的用户需要的用户文档和开发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内部文档(开发文档)两类。供方应提供的文档的类型和规模,有软件的需方和供方在合同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 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评价和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控制以治疗或诊断为目的所致病人或陪护人员暴露的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对使用者暴露的评价与管理;也不能作为对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要求。
GB11291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系统和工业机器人单元集成的安全要求,工业机器人和工业机器人系统已在GB11291.1中定义。集成包括以下方面:a) 工业机器人系统或单元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和报废;b) 工业机器人系统或单元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和报废的必要资料;c) 工业机器人系统或单元的部件设备。本部分描述了与这些系统有关的基本危险和危险情况,并提出了消除和充分降低与这些危险相关的风险的要求。虽然噪声被定为是工业机器人的一种主要危险,但是本部分不予考虑。本部分也规定了对作为集成制造系统的部分的工业机器人系统的要求。本部分不专门涉及关于加工过程中的危险(如激光辐射、弹出碎片、焊接烟雾)。其他标准适用于这些加工过程中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测风雷达(以下简称雷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测试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高空气象探测雷达(不含探空仪、回答器)、风廓线雷达的设计、生产、检验,是制定产品规范的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多普勒激光测风雷达。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变流串级调速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半导体电力变流器调节交流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内馈混极式无刷交流电机和混极式无刷双馈交流电机速度的串级调速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包装、运输、贮存和备件及附件。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在其生存周期内如何选择适当的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要素,并指导软件可靠性大纲和可维护性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生存周期的基本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导航雷达(以下简称雷达)接口及安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雷达设计、制造的准则和接口协调,也适用于雷达在船舶上的电气、机械安装,也适用于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在船舶上的电气及机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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