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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33的本部分规定的附加颜色同GB 3033.1规定的主颜色标记一起用来标识船舶和海上结构物管路系统中的介质和(或)功能。 如果船上无需区别单个主颜色,附加颜色可以不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输送医学气体、工业气体和货物的管路系统。 本部分对所列介质和(或)功能不作定义。 本部分附加颜色和主颜色可同时在管路系统的图样中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氧气及航空呼吸用氧产品的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以及包装、标志、储存、运输与安全警示。本标准适用于由分离空气制取的气态及液态医用氧、航空呼吸用氧。主要用于医疗、制备潜水呼吸混合气、航空飞行呼吸等。分子式:O<下标 2>。相对分子质量:31.9988(按2005年相对原子质量计算)。
本标准规定了热喷涂的安全操作方法,其中包括对热喷 涂设备安装、使用、维 修的具体规定及对火灾、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污染的防范措施。 本示准所涉及的热喷涂设备包括:线(棒)材火焰喷涂、粉末火焰喷涂、火焰喷焊、爆炸喷涂、高速火焰喷涂、电弧喷涂、等离子喷涂及等离子喷焊等设备。 塑料火焰喷涂的操作安全也可参照本标准。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的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运行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对减压病实施加压治疗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空气潜水减压病和航空减压病的加压治疗,也适用于对肺气压伤的加压治疗。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混合气潜水减压病和饱和潜水减压病的加压治疗。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的原则、方法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预防作业场所缺氧和空气污染物等对人体的危害所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下作业、航空及医疗救护用呼吸设备。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高频次运输的部分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容器的结构、规格、材料和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机构的设施、管理和运行在质量、安全、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所提及的实验动物包括各种来源的用于实验的动物。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和从事动物实验的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氧气系统常用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飞机氧气系统的设计、制造、试验、使用、维修、教学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以氦氧混合气为呼吸介质的水面供气式混合气潜水对人员、设备和系统,以及作业程序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潜水深度120 m以浅的氦氧混合气潜水,也适用于暴露于1.2MPa以内氦氧混合气的模拟潜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亚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贮存及运输,给出了安全警示。本标准适用于硝酸铵热分解工艺制取的氧化亚氮,主要用作制冷剂、助燃剂、防腐剂、麻醉剂、压力推进剂,此外,也用于化工、半导体制造和原子吸收光谱等领域。分子式:N<下标2>O。相对分子质量:44.012 88(按2007年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的质量指标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职业防护用和逃生用的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压缩空气长管呼吸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用压缩空气,潜水用呼吸装备和航空呼吸装备用的压缩空气。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低温液化气体的(装置)设计、充装、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过程中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低温液体形式运输和储存的常用工业气体,即氢、氧、氮、氦、氖、氩、氪和甲烷的低温液化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常用工业气体及其液化产品的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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