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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输电线路铁塔(以下统称“铁塔”)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技术要求、检验、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电线路角钢塔制造,电力微波塔、电力通信塔及类似钢结构制造可参照执行。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的术语和定义、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通过动态称量方式确定铁路货车质量的轨道衡(包括轴称量、转向架称量和整车称量)。其他轨距、称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的轨道衡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断轨自动轨道衡、轨垫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以及钢轨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球形储罐(以下简称“球罐”)的设计(包括规则设计和分析设计,下同)、制造、组焊、检验与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6.4 MPa、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使用温度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撑的球罐。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球罐:核能装置中的球罐;经受相对运动(如车载或船载)的球罐;公称容积小于50 m<上标3>的球罐;双层结构的球罐。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地面缆车、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法兰连接尺寸和密封面按GB/T 569、ISO 7005-1(PN系列)和J类法兰(JIS B2220、JIS F7805)的不锈钢波形膨胀节(以下简称膨胀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内燃机排气等管路的膨胀节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采购方从成套商采购各种用途的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用于联合循环系统的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要求,同时,为采购过程提供帮助和技术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设备安装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开式系统中的简单循环、联合循环和回热循环的燃气轮机。本部分不适用于推进式飞机、筑路和运输机械、农业用和工业用的牵引机械和公路车辆用的燃气轮机。本部分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利用特殊热源(如化学过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的燃气轮机。GB/T 14099的相关部分适用于闭式和半闭式的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包括拦污栅,下同)制造、安装及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工程钢闸门的制造、安装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其重量为3.2t~320t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或其他桥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t~320t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或其他门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浮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浮式起重机)在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维护、报废等方面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港湾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其他类型的浮式起重机也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吸粮机(以下简称吸粮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吸粮机。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试验方法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钢承口钢板防腐蚀涂层、内水压力、接头转角密封性能、外压荷载、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等项目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数据的修约与比较方法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各种工艺生产的各种型式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其他预制构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装卸作业用的起重机。船厂、电站用的同类起重机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以下简称停车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别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是针对本标准表1危险一览表中所描述的危险。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汽车举升机(维修用);b)对建筑的要求,即使停车设备由该建筑直接支承,也不在本标准范围内;c)停车设备的周边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以下简称正面吊运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保养、检验与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起重量不小于24000kg的正面吊运机,起重量小于24000kg的正面吊运机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水上游乐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水滑梯、游乐池、互动戏水设施、峡谷漂流、游船等水上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6人以上乘坐并有专人操作的船类和充气式水滑梯。
本标准规定了桥式抓斗卸船机(以下简称卸船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与试验、使用与保养、检验与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矿石、黄沙等大宗散货卸船作业用卸船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