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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强化剂 烟酰胺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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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烟酸甲酯(或烟酸乙酯,或3-甲基吡啶,或3-氰基吡啶,或2-甲基-1,5-戊二胺)为原料,经过相应化学合成工艺生产而得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烟酰胺。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调制乳粉、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以及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用途饮料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第二法适用于食品中烟酸(或烟酰胺)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作为膳食补充剂添加于片剂、胶囊、口服液、饮料等试样类型中的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盐酸硫胺素0.02μg、盐酸吡哆醇0.02μg、烟酸0.10μg、烟酰胺0.06μg、咖啡因0.05μg。线性范围:盐酸硫胺素0.500μg/Ml~50.0μg/Ml;盐酸吡哆醇0.500μg/Ml~50.0μg/Ml;烟酸1.00μg/Ml~100μg/Ml;烟酰胺1.00μg/Ml~100μg/Ml;咖啡因5.00μg/mL~500μg/mL。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葡萄糖酸-δ-内脂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肉与肉制品、豆制品、饮料中葡萄糖酸-δ-内酯的测定,第二法适用于食品中葡萄糖酸-δ-内脂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通用分析方法的总则和具体分析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饮料中特定组分的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烟酸。
GB/T 18932的本部分规定了蜂蜜中甘油含量紫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蜂蜜中甘油含量的测定。 本部分甘油的方法检出限为20mg/kg。
本标准规定了干酪及加工干酪制品中添加的柠檬酸盐含量(以柠檬酸计)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干酪及加工干酪制品中添加的柠檬酸盐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1%蛋鸡复合预混合饲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蛋鸡养殖场和饲料工业化生产的蛋鸡育雏期、蛋鸡育成期、蛋鸡产蛋期使用的以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为原料的蛋鸡复合预混合饲料。
本标准规定了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产品。该产品用于饲料工业中作维生素饲料添加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用富营养素酵母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富营养素酵母的生产、检验和销售。本标准不适用于经过螯合或者吸附等非发酵过程得到的含相关营养素的酵母。
本标准规定了牙膏中维生素B<下标2>、维生素B<下标3>和维生素B<下标6>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牙膏中维生素B<下标2>、维生素B<下标3>和维生素B<下标6>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食品营养成分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检测、标签以及其他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
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监督检验。
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副猪嗜血杆菌病的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副猪嗜血杆菌病的诊断和检疫。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维生素B<下标1>(硫胺素)、B<下标2>(核黄素)、B<下标3>(烟酸、烟酰胺)、B<下标5>(泛酸)、B<下标6>(吡哆醇、吡哆醛、吡哆胺)、叶酸和B<下标12>(钴胺素)的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测定方法和维生素V<下标C>(L-抗坏血酸)的液相色谱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果汁、奶粉、含乳饮料、大米、饼干和果冻中维生素B<下标1>(硫胺素)、B<下标2> (核黄素)、B<下标3> (烟酸、烟酰胺)、B<下标5>(泛酸)、B<下标6>(吡哆醇、吡哆醛、吡哆胺)、叶酸和B<下标12> (钴胺素)的测定和确证;适用于果汁、奶粉、含乳饮料、大米、果泥和果冻中维生素V<下标C>(L-抗坏血酸)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及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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