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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分类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试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示性式:CH<下标 3>COOH 相对分子质量:60.05(根据2003年相对原子质量)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乙酸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乙酸的检验。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实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乙酸酐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乙酸酐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乙醇(95%)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试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分子式:CH<下标 3>OH 相对分子质量:32.04(根据2003年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甲醇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甲醇的检验。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试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苯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苯的检验。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试橡胶在试验液体中浸泡前、后性能的变化,评价液体对橡胶的作用。试验液体包括标准试验液体及类似于石油的衍生物、有机溶剂、化学试剂等。本标准适用于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规定的鉴定程序鉴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的、加入适当添加剂调合而成的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的分类和标记、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及安全。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甲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经酸洗或加氢、精馏所得的焦化甲苯。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二甲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轻苯经加氢、精馏等工艺所得的焦化二甲苯。
GB/T 2449的本部分规定了液体工业硫磺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本部分适用于由石油炼厂气、天然气等回收制得的液体工业硫磺,其他工艺生产的液体工业硫磺也可参照执行本部分。
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贮存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本标准无意对与本产品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本标准规定了石油苯的产品分类、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安全。本标准适用于用作有机合成或其他化工原料的石油苯-535和石油苯-545。
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本标准无意对与本产品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范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甲苯的产品分类、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本标准适用于用作化工原料和溶剂的石油甲苯。
本标准对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的安全作出了规定。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除下述条文外,第一部分的这一章适用。1.1 增加: 本部分适用于在额定能力下额定转速不大于附件线速度80m/s的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包括角向的、直向的和立式的。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能力不大于230mm的工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无规则摆动式抛光机和无规则摆动式砂光机。这些产品包含在GB 3883.4中。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2008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锤类工具。本部分内所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镐、电锤、锤钻。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2008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混凝土振动器。
本标准适用于将电动机装在手持部分内的,用来喷射不易燃液体的电喷枪(以下简称喷枪)。
范围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的这一章适用。1.1增加:本部分适用于普通用途钉钉机。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业产品设备的钉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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