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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晶体管式高频感应加热装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级划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购和供货等。本部分适用于采用晶体管式高频电源作为供电的,主要用于对金属工件进行热处理(如表面淬火、回火、退火等)的感应加热装置。本部分也可供用于对金属工件和金属材料进行透热、熔炼和焊接等的晶体管式高频感应加热装置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以下简称:UPS)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用UPS的设计、制造和测试,其他场合使用的UPS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界定了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整车、驱动电机系统、可充电储能系统及充电机。
GB/T 30843的本部分规定了调速设备的分类、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项目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输入电压在交流1 kV~35 kV之间,额定输入频率为50 Hz或60 Hz,输出电压不超过35 kV,输出频率小于120 Hz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以下简称调速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风力发电机组和零部件系统的雷电防护。规范性引用文件是针对机械和装置以及电磁兼容性(EMC)的雷电防护、低压系统和高压系统通用标准。本标准定义了风力发电机组雷电环境以及风力发电机组风险评估的环境应用。本标准定义了防止叶片、其他结构部件以及电气和控制系统受直接和间接雷电影响的要求。在本标准中给出了为了验证合规性而建议的测试方法。在本标准中给出了关于如何使用相关雷电防护、工业电气和电磁兼容性标准的指南,其中包括如何接地。在本标准中给出了关于人身安全的指南。在本标准中给出了关于损害统计数据和报告的准则。
本标准提供了用于制定和改写文件的框架,以提高制造、过程控制和工业设施管理中的能效。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1为规范电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实现术语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程建设的规划、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电子工程建设文件、图纸、科技文献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并网光伏发电站和100kWp及以上的独立光伏发电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冷轧带钢工厂及独立车间的设计,不适用于冷轧电工钢工厂及冷轧不锈钢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特殊行业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部位的节能设计,应按其专项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包括直流型和交流型)的安全防护和结构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标志、包装、储运以及给用户提供的说明文件的有关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可用于商业、工业及住宅等无危险的室内或户外场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适用于道路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范围内产品可用的燃料包括: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如丙烷、丁烷等)、液态醇类(甲醇、乙醇)、汽油、煤油、柴油、化学氢化物和金属(如锌和铝)。 类似燃料和除空气以外的氧化剂,如果与之相关的特殊危险通过附加措施得到控制,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不排除使用。1.1 系统边界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总体设计应部分或全部地将下列子系统集成为一个整体,用以实现规定的功能。具体包括: ——燃料处理系统; ——氧化剂处理系统; ——热管理系统; ——功率调节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 ——燃料电池模块; ——燃料供应系统; ——辅助电源; ——通风系统; ——水处理系统。 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框图见图1。1.2等效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不排除本部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设计和结构,只要这些设计和结构经过了试验验证,并列入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系统”)的文件之内。在选择设计和结构时,应当评估所采用的材料和工艺方法,使所选设计和结构能够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包括便携式系统本身以外的气态或液态燃料容器及其连接构件。1.3说明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所有的压力均指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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