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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输变电、配用电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适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核电厂核岛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装置设计文件内容的基本要求,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扩建和改建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750V,改建、扩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600V城市及市郊无轨电车牵引供电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工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的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工厂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重载铁路和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标准轨距隧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设计速度为250 km/h~350 km/h、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设计速度分为250 km/h、300 km/h、350 km/h 三级。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旅客列车设计速度为250 km/h~350 km/h的标准轨距高速铁路设计,明确了高速铁路运行动车组列车,一般不开行货车和机车牵引的客车。明确了速度分级为250 km/h、300 km/h、350 km/h 三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设计速度为200 km/h及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设计速度分为200 km/h、160 km/h、120 km/h三级。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环节涉及的场所、设备、设施及特定区域。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This standard lays down basics for the design performance of systems co-ordination of commercial vessels and watercrafts of the German Navy. This standard is not applicable to workshop drawings for piping in double bottoms, tanks, cofferdams etc. to which parts lists are to be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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