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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气控制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及设计、制造和试验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或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1 500 V的电气控制设备(以下简称电控设备或设备)。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电子器件或不装电子器件电控设备。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与机械系统,包括以协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组机械,但不包括系统更高层次的方面(例:系统之间的通信)。 本部分可应用于额定电压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过36kV和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的情况下工作的设备或设备的部件,对较高的电压或频率,需满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压设备”一词也覆盖了作为再高压下工作的设备整体中部分的低压设备。除非特别注明,本部分中的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高压下工作的部分。这些技术条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适用于高压设备。 本部分所覆盖的电气设备是从电源到机械电气设备的连接点处开始的(见5.1)。 本部分是一个应用标准,不限制或约束技术进步。它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保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它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受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义的机械。(附录A列出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本部分范围) 下述机械的电气设备可以附加特殊技术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户外或其他的保护性建筑之外)的机械; ——使用、处理和生产易爆炸的物质(例:油漆或锯屑)的机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种物质时存在着特殊危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手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试验规则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 000 V,额定频率不超过60 Hz,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更高频率下工作的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船用成套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的要求,该组件是在GB/T 4797.1中所定义的一般室外气候条件下长期使用。本标准仅适用于晶体硅组件,有关薄膜组件和其他环境条件如海洋或赤道环境条件的标准正在考虑之中。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聚光器的组件。 本试验程序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合理的经费和时间内确定组件的电性能和热性能,表明组件能够在规定的气候条件下长期使用。通过此试验的组件的实际使用寿命期望值将取决于组件的设计以及它们使用的环境和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精密工程测量脱离其控制网的布设原则、等级、作业要求和数据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放样、安装调试、变形监测定阶段的精密测量工作。在其他领域应用时,其原则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完工试验。
GB/T 23507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钻机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及标志、包装、贮运。本部分适用于陆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气钻机(修井机)和海洋钻井平台(修井平台)中的供电控制系统及绞车、钻井泵、转盘/顶驱、自动送钻的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和辅助供电、辅助电传动系统以及自动化系统涉及的外围电气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剩余电流电器包括检测剩余电流的功能,把该剩余电流值与剩余动作电流值相比较的功能,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该值时,断开被保护电路的功能。大额定剩余电流是30mA.对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0V 的SRCD,其大额定电流是16A;对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30V的SRCD,其大额定电流是20A。本标准适用于组装入或专门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或不带接地触头的两级插座一起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电器(SRCD: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符合本标准的SRCD由相-中性线供电、相-相供电或相-中间接地导体供电。SRCD仅用于对其出线端提供附加保护。SRCD预期使用在其前级已确保提供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的电路中。SRCD既不能提供隔离功能,也不能使用在IT系统中。SRCD不应使用在配电板中,它们不用来保护一个完整的配电电路或完整的终端电路。这些产品预期安装在符合GB 17466.1的安装盒内;或符合GB/T 19215.1的电缆槽管系统;或符合IEC 61534供电管道系统;或靠近插座盒并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安装盒内。这些产品不预期使用在符合GB 17466.24或GB 7251系列的外壳中。本标准范围为涉及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RCD,包括在GB 16916或者GB 16917中。由电池,或除了供电给负载以外的其他电路供电的SRCD没有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本标准也适用于带过载或过电流保护的SRCD。本标准也适用于组装有剩余电流电器的接线组件,该剩余电流电器仅用来对临近接线组件的单台固定电气设备(例如:干手器、水冷却器等)提供保护。本标准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正常温度和环境条件。在更严酷环境条件下使用的SRCD可能需要补充技术要求。SRCD的插座部分符合GB 2099.1-2008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按照ISO/IEC 11801和ISO/IEC 15018设计的,规定了用于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之间的信息交换的电信布缆的路径和空间的结构和要求。本标准也影响建筑物内部的空间部署。本标准考虑了住宅及商用的单住户和多住户建筑物。本标准不涉及建筑物设计的安全方面、消防措施或要求特殊安全措施的电信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站海水循环系统防腐蚀作业的总则、涂层、阴极保护和监检测系统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滨海核电厂海水循环系统的防腐蚀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家装建材类产品信息的描述属性、描述方法、信息模型、通用信息摘要描述、专用信息摘要描述以及信息扩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中家装建材类产品信息的描述、展示、交换和管理等。
本标准规定了将环境因素引入实验室仪器及设备产品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低温恒温循环装置、低温恒温槽、高温恒温循环装置、高温恒温槽、生物人工气候箱、气候环境试验箱、生化培养箱、干燥箱、工业分析仪、实验室离心机、盐槽、振荡器、氧弹式热量计和天平的环境意识设计特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仪器及设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环境意识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为提高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统一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1.0.3本规范不适用于制造、贮存、使用爆炸物质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矿井井下等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1.0.4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1.0.5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相关文件。1.0.6直接安装在设备和管道上的仪表和仪表取源部件,应按设计文件对分工和分界的规定进行施工。1.0.7自动化仪表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0.8自动化仪表工程中的焊接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1.0.9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输变电、配用电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适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核电厂核岛部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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