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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试验用标准粒子的发生装置原理以及尘埃粒子计数器的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光散射原理,对采样空气中粒径为0.1μm~10.0μm悬浮微粒大小和粒子数量进行测量的尘埃粒子计数器。该类尘埃粒子计数器主要用于洁净室的洁净度检测和空气过滤器及滤材的性能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涂装(涂覆、涂布,下同)作业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涂装工艺、涂装设备器械、作业场所和涂装施工的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包括有机溶剂)在金属或非金属表面的涂装作业,包括露天涂装作业,建筑物、构筑物内外涂饰作业,塑料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漆布等非金属的涂覆、涂布、印染、上光等有机溶剂作业。也适用于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涂装工艺、涂装设备器械、涂装厂房(涂装作业场所)的科研、设计、生产、制造、运输、施工安装、经营(包括经营活动的技术交流、商品展览)与管理。 其他有机溶剂作业亦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冷冲压车间安全生产的一般方法、要求和准则。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了提供符合劳动卫生,保障劳动者人体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建冷冲压车间的设计、原有冷冲压车间的改造、施工安装、验收及在实施生产时的安全技术及其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防尘的总则、工艺措施、建筑措施、设备措施以及其他措施;炉窑、铸造原材料处理、造型、制芯、落砂、清理精整的防尘、除尘措施;通风除尘系统技术措施及防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铸钢、铸铁、有色金属铸造车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和管理。现有铸造车间也应遵照本标准执行。生产铸造设备和为铸造车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也应遵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仪器环境条件的分级、分类、分组、严酷等级和环境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核仪器、同位素与辐射应用核仪器、放射性探矿与选矿核仪器、医用核仪器、核反应堆仪器和辐射防护仪器。 本标准规定的核仪器环境条件的分组和试验方法是制定核仪器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中的环境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的依据。 核仪器在规定环境条件下的性能要求不属本标准范围,由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应用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由用户和厂家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协商解决。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级(1E级)核仪器。 不能进行整机试验的设备,可分别进行分体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以下简称机组)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平面上自由声场条件下的混响声场条件下噪声声功率级的工程测定法,并在附录℃(参考件)中推荐了适用于现场测定的声压级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GB/T 13284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动力源、仪表和控制部分低限度的功能和设计要求。为了符合本部分的规定,也对安全系统其他部分(见图1)提出了接口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防止或减轻设计基准事件后果、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那些系统。对于保护整个核电厂安全所需的所有与安全有关的系统、构筑物和设备,亦可参照使用。图2用3×3矩阵的形式说明本部分的范围,矩阵顶部一行的名称说明安全系统可以分为监测指令设备、执行装置和动力源三个通用单元,它们代表一组设备为很多独立的安全功能提供类似的功能特性。矩阵左边一列的名称说明安全系统可分为反应堆停堆系统和专设安全设施、辅助支持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三个工作单元。图2同时给出了矩阵每一部分典型设备的例子,可以看出某些部件根据其用途可能分属于几个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生产防尘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日用和建筑陶瓷厂的原料加工、成型、烧成的设计、改造和生产管理。对于陶瓷生产的匣钵、石膏加工及彩绘工艺防尘,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铅作业安全卫生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铅冶炼、铅盐生产、铅蓄电池生产、电缆生产以及油漆、塑料、玻璃、陶瓷、造船及其他行业的涉铅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供暖散热器(以下简称散热器)散热量测定的术语和定义、符号与单位、测试样品的选择、测试系统配置和测试方法及测试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热媒为水(热媒温度低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的沸点温度)的散热器标准散热量的测定;测试样品的标准散热量不宜小于400 W,且不宜大于2 600 W。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带热源散热器。
本标准规定了组合式空调机组(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样本和说明书的基本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功能段为组合单元,能够完成空气输送、混合、加热、冷却、去湿、加湿、过滤、消声、热回收等一种或几种处理功能的机组。冷媒为盐水、乙二醇和直接蒸发盘管以及采用电加热器的机组,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带冷、热源的空调器机(器)、风机盘管机组、暖风机等。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过滤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风、空气调节和空气净化系统或设备用空气过滤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及以上级别的空气过滤器。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冷却器与空气加热器(简称空气换热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乙二醇溶液、蒸汽为介质,用于冷却或加热强制流动的空气换热器。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直流电力系统设计的实施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铅酸蓄电池、静止式充电装置及直流配电设备的设计,包括设备的数量和类型的选择;设备额定值的确定;相互连接;仪表、控制和保护等的选择。本标准不适用于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和直流系统供电的负载(除非它们影响直流系统的设计),也不适用于机车专用的启动型蓄电池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玻璃深加工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排风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设计原则、技术要求、测定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为控制尘毒等有害物源使用的排风罩。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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