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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术语和定义、技术途径及程序、因素选择、资料调查与整理、因素分值计算、等和级的划分及评定、图件编制、成果的整理及验收、成果的更新及应用等。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城市、县城镇开展的土地分等和在我国所有城镇开展的土地定级工作。独立工矿区、集体建设用地等的土地定级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镇土地估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价格影响因素、主要估价方法、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评估程序、不同用途土地价格评估、不同权利状态下土地价格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农村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结构、车票、车站终端设备、计算机系统和清分系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及设备的生产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货运代理及其相关企业之间各类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业务信息交换的规范,提供统一业务信息存取、访问、平台化的对外接口和安全等业务交换规范。本标准适用于货运代理行业及与行业有关的企业,亦可作为对信息交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依据。
行互操作的基本原则。该概念框架涉及或包含了本体论、分类系统、设计模式和用UML表示的核心LBS服务抽象 规范。本标准还对该概念框架与其他框架之间的关系、地理信息应用与服务以及客户端应用作了进一步说明。本标准讨论关于LBS系统在开放式分布计算参考模型(RM-ODP,参见ISO/IEC 10746-1)中所定义的前三个基本视角,它们是:a) 企业视角—细化系统的目标、范围和方针。b) 信息视角—细化信息的语义和系统的处理过程。c) 计算视角—细化系统的功能分解。其余的两个视角仅针对需求或范例,它们是:d) 工程视角—细化基础设施的部署。e) 技术视角—细化实现技术。参考模型和框架可以从概念设计到软件文档的各个层次进行定义。本标准中:—定义包含在LBS中的概念框架和应用类型;—建立同时适用于移动和固定客户端的LBS通用原则;—规定在漫游时的数据存取接口;—定义与其他ISO地理信息标准在架构上的关系;—确定在LBS领域中需进一步标准化的其他方面。本标准不讨论下列问题:—开发LBS的规则;—针对移动客户端和跟踪目标漫游协议的通用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 Mt/a 及以上的新建选煤厂、改扩建选煤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 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等公用事业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防护及系统调试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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