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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由电机驱动的工业和商业用真空吸尘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包括带有或不带附件的湿式、干式或湿干兼有的便携式器具和驻立式器具。例如从工作台和机器上抽吸的灰尘或类似污物。其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收集有危险的灰尘器具,有危险的灰尘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体。本部分也适用于除电动机以外其他驱动形式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其作用。对于电池供电的器具应参考IEC 60355-2-72.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试验台上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对于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旨在规定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见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每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一种试验循环进行评定。附录A、附录B、附录E和附录F各包含一种只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发动机和机械类型。对于某些非道路用发动机,必需进行现场烟度试验而不必进行试验台烟度试验。对于有附加要求(如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机械所用发动机,可能需要附加试验条件和专用评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有关标准制、修订、技术文件的编制,手册、教材、书刊等的编写和翻译。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救护用个人防护装备。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 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第3类船机执行GD 01的要求。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 kW的船机执行GB 20891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的原则、方法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预防作业场所缺氧和空气污染物等对人体的危害所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下作业、航空及医疗救护用呼吸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此类燃料电池系统是可移动、不固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或户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使用于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位置,除非根据IEC 60079-0:2007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 固定连接(硬接线)于配电系统;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 对电网供电;d) 为道路车辆提供动力;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由蓄电池提供车辆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属于本标准范围。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例如盐的水溶液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氢化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前提是通过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标识。本标准适用于防护颗粒物和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气的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燃烧、爆炸、缺氧环境及逃生用呼吸器。
本标准规定了局部排气通风(LEV)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防止或避免人员接触工业环境中空气传播的有害物质的固定式工业用局部排气通风(LEV)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目的的局部排气通风(LEV)系统:——舒适通风;——作为工业过程的一部分输送空气;——不以保护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油漆橱;——节约能源;——特殊用途、特殊净化和特殊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自控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分中心、急救站的建筑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脂肪族醚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脂肪族醚类化合物(乙醚、异丙醚、正丁基缩水甘油醚)浓度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的要求与方法,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及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仅存在有机溶剂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干洗作业场所的基本设施、卫生防护措施、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服装干洗作业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术语的分类和定义或含义。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工作,特别是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写和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卫生防护的职责与基本要求、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健康风险评估、典型铸造作业职业卫生防护,并提出铸造作业主要岗位职业危害识别与预防控制指南卡。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铸造中砂型铸造作业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特种铸造作业可参照采用,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应急救援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造纸业所涉及的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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