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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679的本部分规定了矿山机械洗选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矿山机械洗选设备的科研、设计、制造、使用、教学、管理和出版等领域。
本标准界定了铁路隧道的基本词汇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铁路隧道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科研、教学等方面。其他地下工程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离子膜法、隔膜法)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烧碱(离子膜法、隔膜法)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压机”)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性能的检验判定方法。本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空压机的所有主要危险(机器内部因材质问题造成的断裂危险除外)。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不小于0.25kW、排气压力为0.035MPa~45MPa的空压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空压机:a) 用于呼吸、潜水、外科手术等特殊供气的空压机;b) 用于空气制动系统的空压机;c) 用于气体输送系统的空压机;d) 工艺流程及空分设备用空压机。
本标准对在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设施中,用于抽取真空或提高压力或两者都有的干螺杆和喷油螺杆回转压缩机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基本设计、辅助设备、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及卖方资料等要求。是用作专门用途的工艺流程压缩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一般的空气压缩机、液环式压缩机和叶片式压缩机。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精炼厂用压力不大于0.2MPa的螺旋齿、扭转叶及直叶回转无油空气压缩机的低要求,他是用于工艺流程中连续运行的空气(和其他惰性气体)压缩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喷油回转压缩机。
本标准规定了电机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电动机选型,电动机调速方式和调速装置的选择,以及风机系统、泵系统、空气压缩机系统的优化设计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电机系统(风机、泵、空气压缩机)的节能优化设计和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钻井液材料和钻井液的物理、化学、流变等性能的实验室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基钻井液、油基钻井液以及其他基液或人工配制流体。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控制钻井液性能的详细手册。由于搅拌条件和测试温度对钻井液性能影响显著,本标准给出了推荐的搅拌条件和测试温度。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与照明、通信与信号、运营显示设备、通风、空调与采暖、给排水,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与电梯,动力设备、其他设备的节能要求,以及测试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能效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电力设施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 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 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 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 电力通信微塔及其基础。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1.0.4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应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1.0.5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铁矿石烧结厂的新建和改造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以浮法玻璃生产工艺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钢铁企业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的节能设计,以及钢铁企业能源规划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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