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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装置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界定了制冷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的产品制造、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通风机机械防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采取的安全措施方面的情况加以描述,除了安全措施指南和使用须知之外,提供有关如何减少或消除危害的资料。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互易法和SI单位制对加速度计进行绝对校准所用的仪器设备及操作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频率范围40 H<下标 z>~5 kH<下标 z>、加速度幅值(取决于频率)范围lO m/s<上标2>~100 m/s<上标2>的直线加速度计的校准,本部分基于电动振动台的线圈作为互易传感器的情况。 与被校传感器配套使用的信号适调仪或放大器具有良好特性时,可以使用本部分描述的方法进行传感器灵敏度校准。为了达到本部分第3章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应该采用传感器与信号适调仪或放大器配套进行校准(在本部分中,把传感器与信号适调仪或放大器的组合简称为“加速度计”)。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由电动机驱动的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热泵式热回收型溶液调湿新风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吸湿性溶液为工质的、带有排风全热回收的、以热泵驱动的溶液调湿新风机组。本标准不适用于送风含湿量低于6g/kg的深度除湿场合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发电装置的功率、热耗率(热效率)等主要性能参数的试验方法。其目的是确定燃气轮机在试验条件下的热力性能级试验结果的修正。本标准适用于燃用气体或液态燃料(或在进入燃气轮机之前固态燃料转化成气体或液体燃料)的燃气轮机试验。包括带排放控制和/或功率增大设备(如流体注入和进气处理)的燃气轮机试验。它可适用于联合循环装置中的或带气体热量回收系统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正在研制中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空调设备用加湿器(简称加湿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舒适性、工艺性条件下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空气净化系统或设备中使用的加湿器。本标准不适用于携带式家用加湿器,医用蒸馏器和空气洗涤器。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能效设计指数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30008-2013表1所列的12种航行海洋运输船舶、表2所列的3种国内航行海洋运输船舶和表3所列的6种内河运输船舶EEDI的计算,不适用于具有柴油-电力推进、透平推进或混合式推进系统的船舶。
本标准规定了氨基酸生产企业的厂房及设施、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物料管理、菌种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采用发酵法生产氨基酸的企业。
GB/T 33193的本部分规定了铁道车辆(单层或双层客车)车厢或包间的舒适度参数与空调装置的性能要求等内容,舒适度参数同样适用于除餐饮服务区以外的车组工作人员专用区。本部分适用于除市郊车辆、地铁、有轨电车和司机室以外的客运干线铁道车辆及动车组。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气调保鲜系统(以下简称保鲜系统)的组成及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的气调保鲜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海上平台及海上基地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舰船用燃气轮机性能台架试验的试验准备、试验控制、试验测量、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处理和试验报告等。本标准适用于舰船推进、发电和辅助驱动用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的台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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