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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器及燃气用具自动切断阀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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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a)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汽压力不大于80 k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 L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b)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 Pa的蒸箱类燃具;c)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腔体内压力不大于80 kPa的炸炉类燃具;d)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煮食炉类燃具;e)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锅口有效直径不小于600 mm的大锅灶类燃具;f)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 kW的煲仔炉,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矮汤炉等平头炉类燃具;g)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h) 焖饭量大于等于6L的饭锅类燃具;i)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洗碗机类燃具;j)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炒灶类燃具;k)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烧烤炉类燃具;l)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35 kW的热板炉类燃具;m)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的烤箱类燃具;n) 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自动和半自动阀(以下简称阀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进口压力不大于500 kPa,用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燃烧器/机、燃气取暖器、燃气蒸箱、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或燃烧设备,以电磁、电动或以机械方式直接或间接操作启闭的常闭阀门。本标准不适用于CJ/T 132规定的阀门。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及相关领域。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压力不大于0. 8MPa的建筑燃气工程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中餐燃气炒菜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每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本标准所指城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的燃气。
本标准规定了以符合GB/T 13611的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常压固定式燃气沸水器的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备饮用水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室内常压固定式非冷凝式燃气沸水器(以下简称“沸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取暖器(以下简称取暖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燃气的取暖器,包括:a) 额定热输入不大于20 kW的家用取暖器;b)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输入不大于120 kW的非家用取暖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室外使用的取暖器、冷凝式取暖器、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取暖器、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取暖器。
本标准规定了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燃气蒸箱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表压)的燃起蒸箱(以下简称蒸箱)。本标准所指城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的燃气。
本标准规定了加热生活用水的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分类和型号、材料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标志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除人工煤气之外符合GB/T 13611规定燃气、额定热输入不大于70kW的强制排气式冷凝热水器、强制给排气式冷凝热水器和室外型冷凝热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安装和操作说明书、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运。本标准适用于标明大工作压力在10kPa以下,公称直径不大于DN50,并且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器具上的阀门。本标准适用于以电磁、电动或以机械方式直接或间接操作的阀门。本标准适用于流体驱动控制阀(流体如:气体、液体)。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关闭位置指示开关的阀门。
本标准规定了切断型膜式燃气表(以下简称燃气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工作压力不超过10 kPa、大流量不超过10 m<上标3>/h、适应小工作温度范围为-10 ℃~40 ℃的燃气表的设计、生产、试验与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能力和条件、试验仪器设备、燃气供应系统以及安全运行。本标准适用于检验GB 16914界定的燃气燃烧器具用实验室。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中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等燃具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和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使用的天然气、气态液化\r石油气、人工煤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燃气供应工程中燃气供应系统、计算方法、燃气设备、供气管道、燃具和用气设备、信息远传和自动控制系统和竣工验收与运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和管道液化石油气为气源的工商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工程,包括用户调压器、过滤器、计量装置、预警和自动处置系统、直至燃具和用气设备等所有工商用户终端应用的燃气设施、以及其连接的管道系统和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和公共利益的自动控制与远传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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