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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服务涉及的术语和定义、供电企业通用服务规范、供电质量、用电业务办理、抄表及收费、供电故障处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GB/T 30976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控制系统(SCADA,DCS,PLC,PCS等)信息安全评估的目标、评估的内容、实施过程等。本部分适用于系统设计方、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工程公司、用户、资产所有人以及评估认证机构等对工业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评估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与照明、通信与信号、运营显示设备、通风、空调与采暖、给排水,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与电梯,动力设备、其他设备的节能要求,以及测试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能效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电气工程电磁兼容的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领域应用软件,包括城乡规划应用软件、城乡建设应用软件、建筑工程应用软件、住房与房地产应用软件和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软件的测评。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供电系统研制的要求和验证。 本标准适用于对飞机供电系统提出研制的要求和验证,所需的补充资料在本标准内用空格标出。如果没有填写关于飞机供电系统性能要求的资料,则本标准不能用于签订技术协议与合同。
本规范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旅馆建筑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比赛和训练用体育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及供教学活动所使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应急电源(EPS)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出容量为0.5kVA-10kVA,应用于微机站、直放站等场所的EPS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通信建筑工程设计。本规范与有关标准(规范)相矛盾时,应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在特殊条件下,执行本规范中的个别条款有困难时,应充分论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报告,呈主管部门审批。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通信工程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保卫人员使用的临时性和永久性电气设备和系统设计、试验和维修的低要求,这些设备和系统用于安全控制、进出口管理、通信和采集数据。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保卫系统设计者选用设备,这些设备用于探测、观察、显示和记录核电厂的保卫情况。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保卫项目:a.制定威胁和响应准则;b.屏障要求;c.保卫力量的组成和配置;d.重要设备和区域的划分;e.应急方案;f.机械闭锁装置和机械设备;g.构筑物的保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