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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监视器检测

发布日期: 2024-06-21 17:34:53 -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9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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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226.33-2017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3部分:半导体设备技术条件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T 5465.2-2008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第2部分:图形符号

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GB/T 12668.501-2013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5-1部分:安全要求 电气、热和能量

GB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 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

GB/T 15579.9-2017弧焊设备 第9部分:安装和使用

GB/T 15579的本部分适用于符合GB/T 15579.1—2013或IEC 60974-6要求的弧焊和类似工艺所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本部分用于指导培训人员、操作人员、焊接人员、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进行弧焊和类似工艺所用设备的正确安装、使用以及焊接和切割操作。

GB/T 16895.20-2017低压电气装置 第5-5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其他设备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压发电设备、辅助回路以及固定电气装置的灯具和照明装置的选择和安装。

GB/T 16895.24-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医疗场所内的电气装置,用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这些要求主要针对医院、私人诊所、医务所和口腔科诊疗室、保健中心及工作场所医务室。

GB/T 16895.26-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4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乐场和马戏场中的构筑物、娱乐设施和棚屋

本部分规定了对可移动的、临时或永久安装的 有电气机械和构筑物的设计、安装和操作的电气安装的低安全要求。用以确保电气机械和构筑物在游乐场和马戏场或其他任何地点临时或永久地重复安装而不致失去其安全性。 本部分的目的是对娱乐设施的组成部分或其整体的机械构件提出电气安装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机械上使用的电气设备(见IEC 60204-1)。

GB/T 16895.27-2012低压电气装置.第7-70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农业和园艺设施

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农业和园艺设施的室内和室外的固定的电气装置。有些要求也能使用于其他场所,如属于农业和园艺设施的公用建筑场所。作为家庭应用和类似的房屋、场所和区域,都没有包括在本部分中。如果第705部分的某些特殊要求也能适用于如像公用建筑那种住宅和其他场所,这会在本部分的正文中予以说明。

GB/T 16895.31-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

GB(/T)16895 的本部分规定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在本部分中术语 “单元 ” 一词是指一台车辆和 / 或移动式的或可搬运的结构 , 在其中装有整套或部分电气装置。这些单元是 :——移动型的 , 例如车辆 ( 自身驱动的或被拖曳的 );——或可搬运型的 , 例如安置在底座上的箱体。其应用举例 , 如广播车、医疗服务车、广告宣传车、消防车、工程车等。 两个或其以上的单元在电气上可以连接在一起。这些要求不适用于 :——码头和游艇 ;——GB 5226.1 中的移动机械 ;——房车 ;——电动车辆的牵引设备。第 7 部分的其他部分的附加要求 , 例如对淋浴间、医疗场所等的附加要求 , 如果适用也应考虑用于本部分。

GB/T 19214.1-2023电器附件 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第1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监视器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 V,额定电流不超过125 A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剩余电流监视器。本文件规定了RCM的分类、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RCM是用来监视装置中的剩余电流,并在带电部件与外露的导电部件或地之间产生的剩余电流超过预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RCM检测交流电路中的突然施加的或缓慢上升的剩余电流(例如交流剩余电流、脉动直流剩余电流、平滑直流剩余电流)。本文件适用于能够同时执行检测剩余电流,将剩余电流值与剩余动作电流值相比较的功能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剩余动作电流值时提供一个规定的报警信号的监视器。本文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正常的环境条件(见7.1)。对在严酷环境条件场所使用的RCM可能需要额外的技术要求。RCM适用于污染等级2及过电压类别Ⅲ的环境中。对于污染等级更高的环境,宜使用具有适当防护等级的外壳。符合本文件的RCM适用于TN、TT和IT系统。本文件涉及的RCM不能用作保护电器使用。本文件不涉及内部电池供电的RCM。本文件不包括绝缘监视器(IMD),该监视器属于IEC 61557-8的范围。

GB 19517-2009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GB/T 22387-2016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以下简称剩余电流继电器)的型式、分类、特性、标志、正常工作条件、安装条件、结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继电器适用于在交流额定电压为400 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中使用,用来检测线路中的接地故障电流。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继电器是指能同时完成检测剩余电流,将剩余电流与基准值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基准值时,发出一个机械开闭信号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互感器和控制部分成为一体的整体式剩余电流继电器以及剩余电流互感器和控制部分分开安装,但通过电气连接组合在一起使用的分体式剩余电流继电器。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继电器可与低压断路器或低压接触器等组装成组合式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用来对电气线路进行接地故障保护,防止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设备和电气火灾事故,也可用来对人身触电危险提供间接接触保护。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继电器也可与声光报警装置组成剩余电流监视器,用来监视电气线路中的接地故障电流。当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0.5 A时,也可作为剩余电流式火灾监控装置,用于监视系统的接地故障电流,防止由于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本标准不适用于兼有过载保护功能的继电器。

GB 30533-2014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健康安全的管理、计划和设计、教学工作环境、服务、教学区域设备、工具和加工有关健康安全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和相关机构可参照执行。

GB/T 30843.3-20171 kV以上不超过35 kV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第3部分:安全规程

GB/T 30843的本部分规定了通用变频调速设备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等除供电电源以外安全方面的要求。本部分不覆盖用于牵引和电动车辆的变频调速设备、电动机等。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输入电压在交流1 kV~35 kV之间,额定输入频率为50 Hz或60 Hz,输出电压不超过35 kV,输出频率小于120 Hz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以下简称“变频调速设备”)。

GB/T 30844.3-20171 kV及以下通用变频调速设备 第3部分:安全规程

GB/T 30844的本部分规定了通用变频调速设备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等除供电电源以外安全方面的要求。本部分不覆盖用于牵引和电动车辆的变频调速设备、电动机等。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输入电压为交流1 kV等级及以下,额定输入频率为50 Hz或60 Hz,输出电压不超过1 kV,输出频率小于600 Hz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以下简称变频调速设备)。

GB/T 32348.2-2015工业和商业用电阻式伴热系统 第2部分: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应用指南

GB/T 32348的本部分对电阻式伴热系统在工业和商业应用领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维修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本部分不包括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任何应用。本部分适用的电伴热系统涉及到工厂装配或现场(施工现场)安装组件,以及已经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装配和/或端接的串联和并联伴热器或表面加热器(伴热垫和伴热板)。本部分涵盖的产品由受过适当技术培训的人员安装,并且只能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特别关键的工作,例如接头和尾端的安装。安装需在有资质的电工的监督下进行,该电工应接受过电伴热系统的补充培训。本部分不包括感应、阻抗或集肤效应加热。电伴热系统可以分为不同的应用类型,在安装时和安装后的不同条件下需要满足不同的试验要求。电伴热系统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装置或应用。不同类型安装的典型应用包括但不限于:a) 管道、容器和相关设备表面加热用伴热装置,应用包括:——防冻和保温;——热水管道;——石油和化工管道;——喷洒系统。b) 户外露天场地伴热装置,应用包括:——屋顶除冰;——排水沟和下水管道除冰;——集水池与排水沟;——轨道加热。c) 具有嵌入式伴热系统的装置,应用包括:——融雪;——地暖;——防止冰胀;——地下热能存储系统;——门框。d) 导管或管道内部伴热系统的安装,应用包括:——融雪(在导管内);——冻胀防护(在导管内);——地暖(在导管内);——蓄能系统(在导管内);——饮用水管道内部伴热;——封闭排水管和阴沟。

YY/T 0841-2011医用电气设备.医用电气设备周期性测试和修理后测试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IEC 60601-1的医用电气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系统)以及它们的部件在交付前、保养中、检查中、售后服务中以及修理后的测试或某些情况下的周期性测试,以评估它们的安全性。若设备未遵照IEC 60601-1设计,在参考设计时的安全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中信息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本标准中的要求。本标准包含了一些列出容许值的表格,它们涉及到不同版本的IEC 60601-1.对本标准来讲,所用测量方法与ME设备或ME系统遵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来设计无关。本标准包括以下部分:——“通用要求”包含一般考虑下的条款,和——“专用要求”,即更多的针对特殊类型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条款。这些条款与“通用要求”一同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估ME设备、ME系统或其他某种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它们的相关标准。本标准定义针对如下活动的要求:修理、部件的互换以及ME设备或ME系统的更改。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修理后的测试。测试应按照修理工作的范围和制造商提供的合适的指导文件夹定义。本标准不旨在定义周期性测试的间隔时间。如果制造商没有规定这样的间隔时间,附录F可帮助确定这样间隔时间。

YY/T 1474-2016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制造商分析、确定、设计、验证和确认可用性的过程,因为这关系到医疗器械的安全。可用性工程过程用于评定和降低由正确使用和使用错误等正常使用相关的可用性问题引起的风险。能用于识别但不用于评定或降低与非正常使用有关的风险。如果已经符合本标准中详细规定的可用性工程过程,并满足在可用性确认计划中形成文件的可接受准则(见5.9),则假定ISO 14971中规定的与医疗器械可用性有关的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除非有相反的客观证据(见4.1.2)。本标准不适用于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临床决策。

SJ/T 11432-2012直流稳定电源通用规范

本规范的第1部分适用于从交流或直流源取得电能,提供直流输出功率的稳定电源,它们用于以下用途,但不局限于此:--计算机;--电信;--实验室;--工业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电气测量用的校准源。本规范的第2部分规定了直流稳定电源的性能要求。当电源是设备的一部分,而该设备对应于某些专用标准时,则应使用这些专用标准。当这些专用标准不能全面包括电源性能特性时,也可以使用本部分作为附加标准。通过对电源设备的关键参数的定义,并规定其对应的不同级别的性能要求,可以使得我们在不同的使用场合指定电源的相应性能指标。由于这些级别都经过了仔细的分级,制造商和用户可以根据自身使用要求选择所需的电源。表2是性能项目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对照表。本规范的第3部分推荐的试验程序,可以对恒压或恒流电源有关的性能特性进行测定。本部分所述方法不是唯一方法,但由于其可靠性,可以据此对其它试验程序进行仲裁。本部分中尽可能减少使用专用的设备,且不推荐任何具体型号的仪器。本规范的第4部分规定了直流稳定电源的电磁兼容性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直流输出不超过200V,功率不超过30kW,且一次侧交流或直流供电不超过600V的电源。这些电源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这些配套设备应具有足够电气和机械防护。对于某些特殊工业用的电源,例如用于医药和冶金工业的电源来说,可能存在有其它的电磁兼容性标准。此时,可以采用本部分作为备选标准。由于许多电源都作为更大型装置的部件使用,而这些装置都对应各种不同电磁兼容性标准,因此下列a)和b)项列出了电源分类和相关适用电磁兼容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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