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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测量电压用标准空气间隙的制造与使用,并适用于下列电压峰值的测量: a) 工频交流电压; b) 标准雷电冲击全波电压; c) 操作冲击电压; d) 直流电压。 按照本标准制作和使用的空气间隙,主要用作高压测量系统的性能检验。
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额定容量从100 kVA~10 000 kVA的风力发电用的干式和液浸式变压器,其设备高电压不大于40.5 kV,且至少一个绕组的工作电压大于1.1 kV。适用于本部分的变压器应符合GB 1094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工程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简易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压法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半消声室精密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定义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 使用标准声源简易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2423的本部分提供了不论有无包装的产品安装的方法以及设备和元器件在GB/T 2423冲击(试验E)、振动(试验F)和稳态加速度(试验G)等动力学试验中的安装要求。当与试验设备安装并进行这些试验时,不论有无包装,均视为样品。
GB/T 2423的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来确定样品受到或可能受到规定声压级噪声环境激励引起振动的承受能力的试验方法和导则。通常,对声压级低于120 dB的环境不要求进行声振试验。在规定的声试验条件下,确定试验样品的机械弱点和性能衰退,并和其他规定一起评价它们是否可接受。在某些情况下,此试验方法还作为一个确定试验样品机械强度或抗疲劳性强度的方法。本部分包含两个试验方法,描述了声振试验和在噪声环境中测量声压级的过程并考虑到试验样品的特殊点振动响应测量的需要,也给出了选择噪声环境、频谱、声压级和暴露持续时间的导则。行波管方法适用于产品部分或全部外表面经受气动湍流激励的情况,这些应用包括仅一侧存在激励的飞行器壁板组件。混响室法适用于通过分布式激励将振动施加到整个设备的外表面而不是电动振动台对固定点施加振动的情况。
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空气传播)噪声的测量方法。即:在对排气系统、冷却系统及发动机(发电机组)其他所有噪声的总和进行评估时,有一致或相似的基准,从而使测量结果具有可比性。然而,当排气和冷却系统通过管道输送到较远的地方时,它们对噪声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噪声辐射的基本特性参数为声功率级。 根据应遵守的声学测量条件的不同,按本部分所获得的测量结果的精度可分为2级或3级。2级精度(即按IS0 3744中的工程测量法),要求测量区域在整个反射面上是真正的声学自由场,(环境修正系数K。K1A≤2 Db),本底噪声级可以忽略不计(本底噪声修正系数K,K1A≤1.3 Db)。3级精度(即按IS0 3746的测量方法)要求环境修正系数K:K1A≤7 Db,本底噪声修正系数K1A≤3 Db。 当发电机组在稳态条件下运行时,可按本部分计算相应精度等级的A计权声功率级以及倍频程或三分之一倍频程声功率级。 本部分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刚性或弹性安装的交流发电机组。本部分只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而不适用于航空和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注1:本部分是为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制定的,但对于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组同样适用。 注2:对用于某些特殊场合(如医院、高层建筑等)的发电机组,有必要做出补充要求,但应以本部分的规定为基础。 注3:只有在同一测量精度下发电机组间才能进行真正的比较。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场地的术语、分类、要求、测试方法与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计算机场地。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的电器附件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器附件的所有科学技术领域。
GB/T 2900的本部分涉及诸如住宅、工业或商业建筑物的电气装置。它不包括公众电网的配电系统、发电厂及其输电系统。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气装置的科学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气号灯(以下简称号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类船舶航行用号灯(包括舷灯、桅灯、艉灯、拖带灯、环照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在一个或多个反射平面附近的近似自由声场环境下,用包围声源(机器或者设备)的测量面上测得的声压级来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或声能量级的方法。利用这些测量来计算噪声源产生的频带或A计权声功率级(或者在脉冲噪声或瞬态噪声情况下的声能量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适用于GB/T 19052定义的各种类型的噪声(稳态、非稳态、起伏、猝发声等)。在满足测量条件的情况下,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尺寸的声源(例如固定设备或缓慢移动设备、装置、机器、部件、组件等)。适于按本标准进行测量的测试环境可以位于室内或室外,被测噪声源安装在一个或多个声反射平面上或其附近。理想的环境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空间,没有边界或除了安装噪声源的反射平面外无其他反射表面(例如,一个合格的半消声室),但在不太理想的环境下,规定了修正(在指定范围内)的方法。给出了按本标准测定的规定频带和A计权频率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的不确定度信息。不确定度符合GB/T 19052的2级准确度(工程级)。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GB/T 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坐在农业拖拉机驾驶座上的驾驶员朝前、向后和向上看时,障碍物的遮蔽对驾驶员视角影响程度的实测方法和数学方法。 本部分不考虑可拆卸的机具和联接件,例如:前装载装置、托架等。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除下述条文外,GB/T 3883.1-2014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一个供液系统的可移式金刚石钻。供液系统包括管道供液或容器供液。
本标准规定了在船舶布置图中用于表示元件的符号。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布置图中元件符号的表示。本标准中的符号按1:100的比例绘制。若布置图按1:50或1:200的比例绘制,各个符号应按相应比例放大或缩小。所有符号应按其所表示设备的尺寸和比例来绘制。在2·1、3·1和4·1中规定的基本符号应与其他符号组合使用。组合实例见各符号表。本标准中未提及的各种特殊设备和机器等可用与其实际形状相似的符号表示,且在说明图例上注明编号予以区别。 表中规定的符号分类如下: a)舱壁(围壁)和舱壁孔; b)舱室家具; c)卫生设备; d)厨房和洗衣间; e)修理间; f)航行设备等; g)甲板设备; h)梯、舷墙等; i)舱口和舱口盖。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72.5 kV,借助外壳防护的电气设备的防护分级。本标准的目的如下:a) 规定电气设备下述内容的外壳防护等级:1) 对人体触及外壳内的危险部件的防护;2) 对固体异物进入外壳内设备的防护;3) 对水进入外壳内对设备造成有害影响的防护。b) 防护等级的标识。c) 各防护等级标识的要求。d) 按本标准的要求对外壳作验证试验。各类产品引用外壳防护等级的程度和方式,以及采用何种外壳,留待产品标准决定,对具体的防护等级所采用的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在有关产品标准中可增加补充要求。可在有关产品标准中作具体规定的细则参见附录B。对特殊型式的设备,产品标准可以规定不同的要求,但至少要保证相同的安全水平。本标准仅考虑在各方面都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外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外壳的材料和工艺应保证达到所需要的防护等级。如果某类设备满足试验一般要求而且所选择的防护等级适用于该设备型式,则本标准也适用于该型式设备的空外壳。有关机械损坏、锈蚀、腐蚀性溶剂(如切削液)、霉菌、虫害、太阳辐射、结冰、潮湿(如凝露引起的)、爆炸性气体等外部影响或环境条件对外壳和壳内设备破坏的防护措施以及防止与外壳外部危险运动部件(如风扇)的接触由有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与外壳连接的隔板以及专门为人身安全设置的阻挡物,不看作外壳的一部分,本标准不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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