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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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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当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若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窑(炉)物料总质量的30%,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术语和定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处置工艺技术和管理要求、入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等。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的处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燃烧特性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的发热量、灰分、挥发分、起始着火温度、终止着火温度和热重曲线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活坟圾预处理可燃物的术语和定义、分级代码、分级指标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将生活垃圾进行加工后再在水泥窑中处置的模式。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处理,直接在水泥窑中处置的生活垃圾。本标准规定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的制备和交货验收,使用者宜根据环境和使用工艺制定合适的防护措施,并确保满足GB 4915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取样方法的术语和定义、取样原则、取样方法、取样工具、取样质量、包装与贮存、取样报告以及样品的制备原则、基本要求、仪器设备、缩分方法、破碎方法、各种样品的制备等。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的取样和样品制备。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用耐火材料抗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侵蚀性试验方法的原理、仪器设备、试样制备、试验步骤、结果测定及数据处理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窑用耐火材料抗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侵蚀性的测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污泥及河道排淤污泥进行协同处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7.2节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水泥粉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特征污染物源强核算。散装水泥中转及水泥制品生产可参照执行。执行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进行核算。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工程、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工程、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等领域常用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建设、运营及技术交流等领域使用的名词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陶粒、墙板、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陶粒、墙板、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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